瑞丽市弄岛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办事指南

浏览量:3696    作者: 日期:2023/12/18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受理范围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在本辖区内;

(二)申请人的事项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受理范围;

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弄岛镇为民服务中心一楼

办事窗口:社会保障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12:00,下午2:30 – 6:00(法定节日除外)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文件

份数

1

参保人身份证(备注联系电话、时间

复印件

纸质

 

1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无

送达方式:即时办理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窗口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dnr.yn.gov.cn;

业务咨询电话:;(0692)3037423

投诉地址:瑞丽市弄岛镇纪委办公室,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通讯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

监督电话:0692-3037400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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