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二、受理范围
暂停发放待遇人员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在本辖区内;
(二)申请人的事项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受理范围;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
办事窗口:社会保障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12:00,下午2:30 – 6:00(法定节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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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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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保人身份证(备注联系电话、时间) |
复印件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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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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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恢复待遇发放的附件材料(刑满释放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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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无
送达方式:即时办理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服务窗口,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dnr.yn.gov.cn;
业务咨询电话:0692-3037423
投诉地址:瑞丽市弄岛镇纪委办公室,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
监督电话:0692-3037400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30374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弄岛镇主大街1号 邮编:67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