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弄岛镇

瑞丽市弄岛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浏览量:2103    作者: 日期:2025/4/29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和提升弄岛镇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弄岛镇实际,决定从2025年4月30日起,在弄岛镇辖区内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西瓜、烟秆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香蕉叶及蕉地塑料垃圾等。

二、禁烧范围弄岛镇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广大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违规处理措施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此我们号召广大群众:1.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2.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3.主动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并劝导,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4.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尽量做到全量深耕还田、变废为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弄岛镇人民政府、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692—3037421

特此通告

 

 


瑞丽市弄岛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

文章来源:弄岛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