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
现将《瑞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瑞丽市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德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德宏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瑞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瑞丽市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 处置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1.4.2 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4.3 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4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
2.1.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2.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2.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2.2.3 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2.2.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3.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3.2 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2.4.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农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4.2 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Ⅳ级及以上级别农产品安全事件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成立市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委农办主任)共同担任。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州政府农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农办,办公室人员由市委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安全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事件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办、农场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原因调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政府相关单位及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组成,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3.3.1 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辖区内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2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市委农办职能,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3.3.3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安全事件中涉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产品经营、农产品包装材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工具、农产品广告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3.4 市检验检测所:负责农产品安全事件中,对涉及的农产品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和患者救治;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置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查找事件原因;参与风险评估,提出部门评估结论和建议。
3.3.6 市委网信办:开展事件网络舆情实时监测。
3.3.7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3.8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农产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3.9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涉及粮食收储、政策性用粮购销的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0 市教育体育局:参与涉及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学校内农产品经营单位、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的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1 市民政局:参与涉及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食堂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受事件影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3.3.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建筑工地食堂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3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建设工地食堂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工作。
3.3.14 市水利局:参与涉及农村饮水安全、水利建设工地食堂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5 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涉及旅游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6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参与涉及环境污染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7 市民宗局: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3.18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农产品经营、餐饮和进出口环节农产品安全事件以及特定农产品工业中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3.19 市财政局: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统筹保障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3.3.20 瑞丽海关、畹町海关:参与涉及各自辖区内进出口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3.4 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工作。
3.4.1 事件调查组:由市委农办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事件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和下一步防范整改意见。
3.4.2 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事件有关农产品、农产品原料、农产品添加剂、农产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
3.4.4 检测评估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并组织实施检测,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为医疗救治和消除危害提供技术支撑。
3.4.5 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好事件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3.4.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事件处置情况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7 专家咨询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为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农产品安全事件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市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立民事(保险)赔偿、民政救助、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协助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有关农产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6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Ⅳ级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应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
由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健全农产品污染和农产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农产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发现农产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市政府农产品安全办,适时发布预警。
5 事件报告
5.1 报告主体及时限
5.1.1 发生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卫生健康局。
5.1.2 医疗机构发现收治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病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认为与农产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
5.1.3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安全事件或接到事件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
5.2 事件核实评估及报告
5.2.1 市级核实评估及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接到农产品安全事件报告或通报后,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农场)政府进行核实
和评估,经核实为农产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州农业农村局报告,其中一般、较大农产品安全事件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2.2 事件评估内容: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2.3 事件报告内容:初次报告尽可能报告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信息。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或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阶段报告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总结报告应包括农产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要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1.1 Ⅳ级响应:初步核实为一般农产品安全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农产品安全办视情况开展协助、指导或支援行动。
6.1.2 Ⅲ级响应:初步核实为较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州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同步启动Ⅲ级响应,在州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6.1.3 Ⅱ级、Ⅰ级响应:初步核实为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州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国家Ⅰ级响应或省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 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Ⅳ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6.2.1 救治患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6.2.2 调查原因: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卫健及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监管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检测、风险排查,查找事件原因,为患者救治提供技术支撑;响应终止前,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对相关农产品抽样检测。
6.2.3 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侦查工作。
6.2.4 控制危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生态环境、海关等相关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是依法封存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农产品、农产品原料,待查明事件原因后,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农产品及原料,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二是依法封存可能被污染的工具、用具等相关物品,待查明事件原因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6.2.5 维护稳定: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牵头做好对聚众闹事、哄抢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查处;新闻部门牵头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6.2.6 加强保障:根据需要,由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6.2.7 研判形势: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2.8 发布信息:由市指挥部按“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发布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根据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综合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对响应级别的提升、降低、终止作出决定。
6.3.1 级别提升:当事件影响和危害扩大蔓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农产品安全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6.3.2 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响应级别。
6.3.3 响应终止:当事件得到控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农产品得以有效控制,农产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终止响应。
6.4 后期处置
6.4.1 善后处置: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4.2 责任追究:根据事件调查结论,按照“一事三查”(查主体责任、查行政管理责任、查监督管理责任)的要求,一是对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办。二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农产品安全事件的,或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3 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可进行奖励。
6.4.4 总结整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分析总结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报告,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督促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农场)和有关单位开展整改工作,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农场)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按国家、省、州有关要求开展总结和整改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农产品安全信息报告、举报投诉、风险评估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农产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
7.2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不断健全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7.3 人员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明确应急工作人员。市政府农产品安全办可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市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库,为风险预警和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人员保障。
7.4 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度;及时更新补充储备物资;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
7.6 宣教培训
农产品安全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农产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积极防范各类农产品安全事件。
8 附则
8.1 演习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市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区域性突发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应及时组织本预案的更新、修订和补充,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乡镇(街道、农场)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306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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