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CM763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530**********0712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金江路129-附*号悦中心*号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瑞丽市勐秀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勐秀乡户兰村户兰小组柠檬产业基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质疑问题的上报》:请求核查“勐秀乡户兰村户兰小组柠檬产业基地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是否满足电子证书下载使用的相关规定及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收到《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查询的复函》: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人员不足,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勐秀乡户兰村户兰小组柠檬产业基地项目”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市勐秀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勐秀乡户兰村户兰小组柠檬产业基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质疑问题的上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查询的复函》、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函、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询问笔录》、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证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农告〔2025〕15号),告知当事人3个工作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5个工作日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取消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2个月;
2.对云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8376.28元(中标金额4797035.21×8‰);
3.对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罚款人民币3070.1元(单位罚款金额38376.28×8%)。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开户行: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名称:瑞丽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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