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8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533***********151X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025年6月24日,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瑞丽市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案件。该案件当事人李**,于2025年6月10日,驾驶车辆云NF****运输未经过检疫的8头水牛,由瑞丽市户育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运输至芒市轩岗乡李**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指认图片和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并告知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限和5个工作日的听证申请时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5年7月4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4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对当事人李**从轻处罚,按货值0.15倍罚款,罚款7481.7元整(货值49878元×0.15倍)。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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