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瑞农罚〔2025〕17号

浏览量:1647    作者: 日期:2025/7/29

当事人: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48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533***********4015

住所(住址):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当事人郑**于2025年6月18日,将自己在瑞丽市勐卯街道**村蔬菜种植地种植带有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胺超标的167.5公斤辣椒,以240元的价格销售给辣椒收购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指认图片和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并告知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5年7月28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