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
性别:男
民族:彝族
年龄:37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533***********2419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
2025年8月26日,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函。该案件当事人明**,于2025年8月26日,雇佣罗**,驾驶车辆云M5****运输未经过检疫的55头生猪,由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运输至瑞丽市**屠宰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指认图片和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并告知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限和5个工作日的听证申请时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5年9月16日,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4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对当事人明**从轻处罚,按货值0.1倍罚款,罚款9059.2元整(货值90592元×0.1倍)。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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