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33**********1515
2025年9月26日,瑞丽市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局执法大队移交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件。当事人未能提供运输该批动物的相关合法来源手续。
经查:当事人杨*权驾驶车辆云NLE155于2025年9月15日运输自己从户育乡雷弄村购买的3头黄牛,未经检疫从户育乡雷弄村运输到自己家里饲养的行为,被弄岛派出所现场查获。当事人未能提供运输该批动物的相关合法来源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案件审查表》复印件1份,瑞丽市弄岛派出所出具的《移交案件登记表》、《随案物品移交清单》、《查获经过》、《询问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现场照片等其他材料,证明瑞丽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瑞丽市弄岛派出所查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移送我局处理的情况。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查封扣押》、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供清单》、发改局提供的《价格认定书》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于2025年10月11日中午经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农告〔2025〕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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