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姐相乡***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约**
身份证号码:533***********0419
性别:男
民族:傣族
年龄:49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PN3M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号(瑞丽市姐相乡******路口)
2025年10月20日上午,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农资执法检查工作时,查到“瑞丽市姐相乡***农资经营部”货架上的啶虫脒、吡虫啉、二甲四氯钠、高氯·甲维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等6种农药的生产日期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指认图片和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5年10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较小,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有改正之意。本着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即:“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44项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罚款2400元;
2.没收涉案农药啶虫脒14瓶、吡虫啉74袋、2甲4氯钠10瓶、高氯·甲维盐33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45袋、噻虫嗪24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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