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瑞农(动监)罚〔2026〕1号

浏览量:444    作者: 日期:2026/5/13

当事人:游**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5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362***********2276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阳光翠苑**栋**号。

2026年3月31日,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瑞动监报字〔2026〕001号涉嫌违法线索通报函。该通报函中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规范使用病历涉嫌违法问题。经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多次检查要求其整改,至今仍未整改到位。经查当事人游**在德治宠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填写病例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之规定,构成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指认图片和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6年4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较小,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有改正之意。本着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签、病例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