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52***********2032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混板村民委员会弄片村民小组*号
2026年4月3日,本机关收到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瑞检刑行意〔2026〕10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检察卷宗1册。
2026年4月10日,本机关收到瑞丽市公安局《瑞丽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瑞公(环食药)移字〔2026〕5号、《随案移送清单》。根据移交材料当事人吴*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吴*心使用自制的电捕渔具在瑞丽江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瑞检刑行意〔2026〕10号)、《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卷)1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吴*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心是本案中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瑞丽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瑞公(环食药)移字〔2026〕5号、《随案移送清单》;瑞丽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文书1套、吴*心《询问笔录》1份,调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2024年10月23日,吴*心使用自制的电捕渔具在瑞丽江电鱼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3项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综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电捕渔具、竹筏、渔获物;
2.对当事人吴*心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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