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保障。为预防化解单位劳动纠纷、分散单位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定参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禁止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员工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参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漏报、少报。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通过“挂靠”方式违规参保。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人社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经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经办。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政策及业务咨询
参保登记政策及业务咨询电话:0692-4151963
特此告知
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5031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广母路53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