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储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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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发出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该移送函内容为2025年8月9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对瑞丽市储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所有医疗收费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瑞丽市储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4个违规收费项目,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538.4元(其中:超标准收费2462.4元;分解收费255元;重复收费81元;一次性耗材1740元)。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储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赵菊琴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一次性耗材收费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第一个违规收费项目是“超标准收费”,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462.4元,项目名称:“普通CT扫描”,我公司口腔门诊部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开展普通CT扫描,此项目涉及患者38人次,违规收取医药费2462.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62.4元);第二个违规收费项目是“分解收费”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55元,项目名称:“口腔局部冲洗上药”当事人口腔门诊部为患者行“牙拔除术”时,分解收取“口腔局部冲洗上药”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此项目涉及患者51人次,违规收取医药费255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55元);第三个违规收费项目是“重复收费”违规医药费用总额81元,项目名称:“局部浸润麻醉”当事人口腔门诊部在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用时,是按部位收取费用,而国家收费规定此项目是按次收取费用。此项目涉及患者9人次,违规收取医药费81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1元);第四个违规收费项目是“一次性耗材”,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740元,项目名称:“根管预备辅助材料/根管内容物溶解剂”,当事人口腔门诊部将根管预备辅助材料/根管内容物溶解剂按乙类费用上传医保信息平台,此项目涉及患者14人次,违规收取医药费174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40元)。
当事人上述4项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行为涉及患者112人次(共计104名患者),收取医疗费用共计4538.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538.4元)。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4538.4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储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储东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赵菊琴的事实;
3.赵菊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赵菊琴的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6.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7.《退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4538.4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取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一次性耗材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现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取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一次性耗材收费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
2. 给予违规收取医疗费用4538.4元0.5倍的罚款(226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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