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52号

浏览量:255    作者: 日期:2026/5/27

当事人: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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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发出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该移送函内容为2025年8月9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对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所有收费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存在3个违规收取医疗费项目,涉及违规金额共计6307.5元(其中:重复收费170元;超标准收费300元;过度检查5837.50元)。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苏志远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的第一个违规收费项目是“重复收费”,项目名称:“C-反应蛋白测定”当事人在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和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检查,并同时收取费用(扣除C-反应蛋白测定的费用),此项目涉及患者9人次,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总额17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6.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43.8元);第二个违规收费项目是“超标准收费”,项目名称:“血清间接总胆红素测定”当事人用血清总胆红素减去血清直接胆红素得出血清间接胆红素数值,收取“血清间接胆红素”的费用,此项目涉及患者60人次,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总额30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21.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78.5元);第三个违规收费项目是“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肌红蛋白测定”,当事人将肌红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此项目涉及患者241人次,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总额5837.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1.2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126.25元)。

当事人上述3项违规收取医疗费用行为涉及患者310人次,收取医疗费用共计6307.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5058.95元,违规收取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248.55元)。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5058.95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6〕4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30日内,将违规收取的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248.55元退还患者,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意见。截至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未将违规收取的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248.55元退还患者。当事人违法所得1248.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苏志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5.《退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5058.95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现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取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2.没收未退还收取患者费用1248.55元;

3.给予违法所得1248.55元0.5倍的罚款(624.2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