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局处理,瑞丽市妇幼保健院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用等问题。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违规收取患者费用12111.45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的7项违规收费问题,涉及口腔科5项收费项目是“分解收费”,项目名称:1、牙龈成形术“该院开展复杂牙拔除术、阴生牙拔除时,同时收取牙龈成形术”,违规数量66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112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31.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180.8元);2、牙槽骨修整术“该院在为患者行复杂拔除术、阻生牙拔除术时,分解收取牙槽骨修整术费用”违规数量76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648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3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2016元);3、牙龈翻瓣术“该院在为患者行各类牙拔除时,同时收取牙龈翻瓣术费用”违规数量1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704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8.8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355.2元);4、髓腔消毒术“该院在为患者行根管预备时,分解收取髓腔消毒术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数量74个,违规医药费用总额629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8.8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390.15元);5、盖髓术“该院在开展为患者行根管充填时,分解收取盖髓术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数量1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19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9.3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69.65元)。妇科1项“串换项目收费”,项目名称:妇科特殊治疗“该院产科使用微波治疗机(国械标注21093011737收取妇科特殊治疗),扣差价”,违规数量1660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7768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20075.7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7692.3元)。儿科1项“超标收费”,项目名称:行为观察和治疗“该院儿童保健科开展体检项目套餐收取行为观察和治疗,按乙类费用上传医保信息平台”,共收取12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493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85.6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307.35元)。总计收取2019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5673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561.5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2111.45元)。以上合计违规收取费用总金额35673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561.55元(医疗保障局已经收缴),非医保基金12111.45元。
当事人上述7项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35673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561.55元,违规收取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2111.45元)。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561.55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6〕5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2019名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2111.45元退还患者,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意见。截至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完成了对72人(1 人多次合 并)患者个人医疗费用 3020.75元退款,未退款9090.7元[581人(1 人多次合并)]。当事人违法所得1211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妇幼保健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06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561.55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6.《瑞丽市妇幼保健医院退费情况说明》人员名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向72人(1 人多次合并)患者退还违规收取的个人医疗费 3020.75元。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3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收取患者费用9090.7元;
2.罚款6055.73元;
两项罚没款合15146.4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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