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43号

浏览量:316    作者: 日期:2026/6/1

当事人:瑞丽市勐卯街道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局处理,瑞丽市勐卯街道卫生院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等问题。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勐卯街道卫生院存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违规收取患者费用5578.55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的11项违规收费问题,涉及1、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名称:睑球粘连分离术“该院在为同一患者行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干细胞移植时,分解收取睑球粘连分离术”,违规数量6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50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3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465元);2、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名称:眼睑肿物切除术“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将应当按“次”计价收费的“眼睑肿物切除术”,按治疗部位收取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数量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6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8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80元);3、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项目名称:灸法“该院在为同一患者收取灸法费用时,按部位收费”,违规数量1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53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31.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21.9元);4、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项目名称:小换药“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应当按“次”计价收费的“小换药(创面在15cm2及以下)”按部位收取费用”,违规数量132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712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13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699元);5、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项目名称:中换药“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将应当按“次”计价收费的中换药(创面在15-30cm2)按部位收取费用。”,违规数量50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62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1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609元);6、收费项目:串换项目收费,项目名称: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开展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时,实际为浅表肿物切除等手术。”,违规数量3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04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7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969元);7、收费项目:串换项目收费,项目名称:普通片、感绿片等“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开展数据化摄影(DR),使用14×17、8×10胶片,胶片采购单价为12.40元/片/8.60元,应按照12.40元片、8.60元片进行收费,但医院对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X线摄影分类项目下14×17时X线摄影项目收费(单价:25.2元/片),8×10胶片(单价:8.60元/片)属于串换项目。”,违规数量279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2489.6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92.4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797.2元);8、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肌红蛋白测定“该院部分科室在为同一患者将肌红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违规数量5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29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39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556元);9、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糖类抗原测定“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将糖类抗原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违规数量6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967.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3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454.5元);10、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该院在为同一患者同时多次开展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违规数量10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454.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8.3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66.15元);11、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名称:普通针刺“该院在为同一患者进行电针治疗时,同时收取了普通针刺费用”元/次,违规数量78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344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83.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660.8元)。以上合计违规数量769人次,违规收取费用总额14476.79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98.24元(医疗保障局已经收缴8898.24元),非医保基金5578.55元。

当事人上述11项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金额14476.79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98.24元,违规收取患者个人医疗费用5578.55元)。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98.24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644名患者个人医疗费用5578.55元退还患者,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意见。截至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完成了对395人(一人多次合并)患者个人医疗费用 3575.61元退款,未退款 2002.94元(249人次)。当事人违法所得5578.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勐卯卫生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06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98.24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6.《瑞丽市勐卯卫生院退款说明》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向395人(一人多次合并)患者退还违规收取的个人医疗费3575.61元。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3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收取患者费用2002.94元;

2.罚款2789.28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4792.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