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勐秀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局处理,瑞丽市勐秀乡卫生院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等问题。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勐秀乡卫生院存在过度检查收费、串换项目收费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违规收取患者费用749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过度检查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的3项违规收费问题是:1、收费项目:串换项目收费,项目名称:病毒血清学试验“该院开展甲型流感病毒和乙型流感病毒检测时收取病毒血清学实验检测费用”,违规数量50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75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369元);2、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该院分科室将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排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炎、慢性肝炎)”,违规数量39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9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90元);3、违规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该院部分科室将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排除高脂血症、冠心病、甲状腺功能疾病、肝脏疾病)”,违规数量39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39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90元)。总计违规数量128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53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749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1元已于2025年10月23日退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上述3项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总金额153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1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749元)。2026年10月23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1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6〕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将违规收取的128名患者个人医疗费用749元退还患者,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意见。截至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完成了对59人(1 人多次合并)患者个人医疗费用 388.5元退款,未退款360.5元[47人(1 人多次合并)]。当事人违法所得7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勐秀乡卫生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06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1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6.《瑞丽勐秀卫生院2025年8月13日违规项目退费》人员名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向59人(1人多次合并)患者退还违规收取的个人医疗费388.5元。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4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取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收费的方式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收取患者费用360.5元;
2.罚款374.5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7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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