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45号

浏览量:305    作者: 日期:2026/6/1

当事人:瑞丽市华洲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025年11月17日,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局处理,瑞丽市华洲医院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过度检查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用等问题。

经初步核查,瑞丽市华洲医院存在过度检查收费、重复收费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违规收取患者费用101.2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的7项违规收费问题,涉及收费项目:1、违规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胸腹部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该院对患者胸腹部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主要针对腹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肾血管性高血压病、下腔静脉阻塞性疾病、肠系膜血管病等疾病。(剔除:高血压,腹痛、腹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肾血管性高血压病、下腔静脉阻塞性疾病、肠系膜血管病)”, 违规数量2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08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9.4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48.6元);按照《德宏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实际应收项目名称为“彩色多普勒腹部超声检查”,经查原因为门诊收费人员医保结算操作时项目名称录入错误,但所录入收费项目名称与实际开具的项目收费金额相同,并未多收取患者费用。此项该院认为不属于违规收费。2、违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项目名称:小换药“该院将应当按“次”计价收费的“小换药(创面在15㎝2及以下)”按部位收取费用”, 违规数量1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98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98元)。“小换药”按照《德宏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目录收取,经查11名住院患者中,糖尿病足患者2人、皮肤感染患1人、肛周脓肿患者2人、骨髓炎患者1人、皮脂腺囊肿患者1人、躯干脂肪瘤患者1人、下肢静脉曲张伴溃疡患者1人、下肢烧伤患者1人、阴囊脓肿患者1人,其中2名糖尿病足患者皮肤溃疡面分泌物多、其余9名患者都是术后换药病人,上述病人我院均按患者实际病情按医嘱正常执行每日换药两次合理收取按次“小换药”费用,并未违规收取费用,此项该院认为不属于违规收费。3、违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名称:普通透视“该院对患者开展平板探测器X线数字成像DDR检查时,同时收取“普通透视”费用,违规数量11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72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2.75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29.25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医院对患者开展平板探测器X线数字成像(DDR)检查时,不可以同时收取“普通透视”费用,此项违规收费,其中涉及违规统筹费用42.75元已退回瑞丽市医疗保障局,涉及违规个人费用:29.25元应退回患者。4、违规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彩色腹部多普勒超声“该院为住院患者开展彩色腹部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时,普遍无指征开展妇科、泌尿系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并收取费用”, 违规数量8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432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8.8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43.20元)。此项按照《德宏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目录收取费用,经核查8名住院患者中,其中2人为高血压、肺炎、腰痛伴有坐骨神经痛诊断出院,其余6人各为妇科疾病前庭大腺脓肿、阴道后壁脱垂、宫颈息肉、女性盆腔炎、急性阴道炎、外阴溃疡诊断出院,医生以患者入院病情出发评估后合理开具本项检查,此检查项目为排除其它疾病所做的鉴别检查,此项该院认为不属于违规收费。5、违规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肌红蛋白测定“该院部分科室将肌红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违规数量18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700.5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75.5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25元)。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的告知函》(云医保中心函〔2022〕133号)规定: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开展检验、检查项目,开具无适应症、无指征的检查、检验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门诊患者12人以自身体格检查为目的所做的检查,该院认为门诊患者不属于违规收费;住院患者11人为无指征开具,此项我院认为住院患者为违规收费,合计费用:539.5元,其中涉及违规统筹费用485.55元已退回瑞丽市医疗保障局,涉及违规个人费用53.95元应退回患者。6、违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名称:心电监测“我院开展麻醉中监测时,同时收取心电监测费用”,违规数量5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18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2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18元)。根据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及医保支付政策规定: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数等经检查,医院开展麻醉中监测时,同时收取“心电监测”的费用此项违规收费,其中涉及违规统筹费用180元已退回瑞丽市医疗保障局,涉及违规个人费用18元应退回患者。7、违规收费项目:过度检查,项目名称:糖类抗原测定“该院将糖类抗原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违规数量4人次,违规医药费用总额575.50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4.30元,个人涉及违规费用91.20元);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的告知函》(云医保中心函〔2022〕133号)规定: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开展检验、检查项目,开具无适应症、无指征的检查、检验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门诊患者3人以自身体格检查为目的所做的检查,该院认为门诊患者不属于违规收费;住院患者1人为我院妇科住院手术患者收取,此检查是为排除妇科“卵巢囊肿”是否有恶性肿瘤病变可能的常规检查,此项该院认为不属于违规收费。以上合计违规收取费用总金额3048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94.75元(医疗保障局已经收缴),非医保基金101.2元(患者自费部分)。

当事人上述3项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共计2595.9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94.75元,违规收取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01.2元)。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94.75元退缴瑞丽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6〕1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30日内,将违规收取的34名患者个人医疗费用101.2元退还患者,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意见。截至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完成对4人(1 人多次合并)患者个人医疗费用 13.30元退款,未退款87.90元[30人(1 人多次合并)]。当事人违法所得10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华洲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06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函》(瑞医保函〔2025〕33号),证明了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情况;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94.75元退还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6.《瑞丽市华洲医院患者退费说明》微信退费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向4名患者退还违规收取的个人医疗费13.30元。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4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收取患者费用87.90元;

2.罚款50.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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