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岳源珠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
经营场所: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姐告国门大道*号
经营者:何**
2026年4月4日,本局在处理夏**消费投诉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夏**的6只玉石手镯涉嫌翡翠(处理)冒充翡翠(俗称A货)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日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立案,并开具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的6只玉石手镯进行了扣押。2026年4月7日委托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丽质检研究中心对扣押的6只玉石手镯进行珠宝玉石检验。当日,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丽质检研究中心给出检验编号为AWN60260400037的《检验检测报告》,6只玉石手镯检测结论为:翡翠(处理),备注为:漂白充填、染色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批6只涉案玉石手镯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以每只均价70元、共计420元价格从缅甸购进的。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在明知该6只玉石手镯为翡翠B货(优化处理过)还向消费者宣称是新场翡翠(俗称A货),并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2026年4月7日,当事人的该批6只玉石手镯被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丽质检研究中心检测结论为:翡翠(处理),即俗称翡翠B货。该案货值金额5400元,因该批6只玉石手镯在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已按投诉人诉求调换同等价值的翡翠A货给投诉人夏**而无违法所得。调查中,本局还发现当事人在展示销售该批玉石手镯和其他珠宝玉石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当事人于2025年1月30日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本局给予当场处罚200元、2025年10月11日签署过明码标价等经营承诺书、2025年10月30日接受过明码标价等行政指导约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对何**的询问笔录1份、何**与貌****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缅甸人貌****是合作关系和缅甸人貌****的销售行为由当事人承担和何**委托貌****全权办理本案事宜的事实;
3.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经营承诺书复印件1份、《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约谈记录》及签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行政处罚和签署过明码标价等经营承诺书以及明码标价等行政约谈的事实;
4.对貌****的询问笔录1份、《投诉登记表》和投诉人情况说明与付款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貌****与当事人是合作关系和该批涉案玉石手镯购买与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玉石手镯时间、品名、数量、价格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与无违法所得情况的事实;
5.经N**签字的貌****二维码证号图片复印件1份,证明N**是貌****和缅籍人员的身份信息;
6.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玉石手镯行为被投诉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门头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并已改正的事实;
7.《投诉登记表》1份、投诉人夏**与当事人发生珠宝交易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翡翠并被投诉人投诉举报和换货调解的事实;
8.由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丽质检研究中心给出检验编号为AWN60260400037的《检验检测报告》,6只玉石手镯检测结论为:翡翠(处理),备注为:漂白充填、染色处理,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夏**的6只玉石手镯不是翡翠手镯(俗称A货),而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翡翠(处理)手镯;
9.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和检验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2026年 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将翡翠(处理)手镯冒充新场翡翠手镯销售给投诉人夏**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翡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和没收6只翡翠(处理)手镯,并处违法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玉石手镯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在其店内展示销售珠宝玉石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应当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虽然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积极配合消费投诉调解与提出从轻处罚的诉求,但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玉石手镯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 389 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没收6只翡翠(处理)手镯和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 780 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处4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玉石手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6只翡翠(处理)手镯和罚款5400元;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6只翡翠(处理)手镯;
2.罚款9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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