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正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2026年4月3日,瑞丽市公安局向我局发出了《关于瑞丽市榕树青青小赵烧烤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公安提示函》(瑞公银〔2026〕009号),该函内容为“2026年3月30日5时许,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珠宝街榕树青青广场的小赵烧烤摊上查获2名未成年人(劳**:男,傣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管**:男,傣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在饮啤酒(共6瓶)”。经民警现场核实,6瓶啤酒系小赵烧烤店老板(赵正李)销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正李”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5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6年3月30日2时左右,2个女性(20多岁,姓名不详)来到当事人经营的“小赵烧烤摊”吃烧烤,并向当事人购买了烧烤食材和啤酒6瓶,大约1个小时后又来了2个男性,之后4人就在一起吃烧烤和饮用啤酒。当日5时左右,派出所执勤民警通过检查身份证,发现正在吃烧烤和饮用啤酒的4人中的2个男性(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7岁;管**: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7岁)为未成年人。烧烤食材(79元)及6瓶啤酒(30元)费用共计109元由劳**和管**共同支付(其中:劳**支付了105元,管**支付了4元)。
因涉事当事人劳**目前人在广东省,管**的电话号码注销无法联系,执法人员依据《公安提示函》现场未成年人信息,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7岁;管**: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7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认定涉事当事人劳**和管**为未成年人。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6瓶啤酒的总价为30元(5元/瓶),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赵正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事实;
3.当事人出具的2026年3月30日,微信收费凭证2张,证明了未成年人劳**和管**共同支付2026年3月30日烧烤和6瓶啤酒费用的事实;
4.《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单》一份,证明了我局收到《公安提示函》(瑞公银〔2026〕009号)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场地照片一张,证明了涉案地点的事实。
6.电话记录一份,证明了我局收到《公安提示函》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涉事未成年人劳**和管**情况。
2026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28417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光路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