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恒邦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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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本局执法稽查股接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案件线索移交,线索内容为: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5年12月15日对瑞丽市恒邦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6年1月20日,瑞丽市恒邦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缤纷花舞”(规格型号:21个/件,生产日期:2024年6月)的烟花爆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6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CJ)YH2025-11-149),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2月4日和2026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瑞丽市姐相镇顺哈村委会芒约村民小组202号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涉案不合格烟花爆竹“缤纷花舞”共计164个(21个/件*8件)已被当事人销售完了。执法人员未对上述不合格烟花爆竹实施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恒邦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产品名称为“缤纷花舞”的烟花爆竹,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从江西省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8件(规格型号:21个/件,共计168个),购进单价为52.5元/件(2.5元/个),总货款420元。
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每个2.5元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4个,销售总额10元。剩余的164个“缤纷花舞”的烟花爆竹,当事人以每个4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售完),销售总额666元(10元+656元)。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缤纷花舞”的烟花爆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能提供烟花爆竹供货商的信息和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发出《产品召回公告》,但直至2026年4月24日止,尚未有顾客退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烟花爆竹。上述产品名称为“缤纷花舞”的烟花爆竹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246元(666元-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表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送达回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美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时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对李时德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不合格烟花爆竹及不合格烟花爆竹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5.产品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6年5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5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2.处货值金额420元2.4倍的罚款(10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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