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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 法 主 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文) |
办理 时限 |
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 |
承办人姓名 执法证件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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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 司法 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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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屯进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
刀屯进YD****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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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瑞丽市司法 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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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屯进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
刀屯进YD****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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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瑞丽市司法 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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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屯进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
刀屯进YD****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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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瑞丽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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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秀 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 |
石明秀YD****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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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瑞丽市司法 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人员奖励和处罚办法的通知〉》(云司援[2004]4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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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秀 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 |
石明秀YD****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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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
其他行政职权 |
瑞丽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8月24日云南省司法厅以云司援[2004]16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二款:地州市,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由地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批准,并由地州市司法局统一报省司法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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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秀 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 |
石明秀YD****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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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 局 |
瑞丽市司法局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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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杏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股股长 |
梁杏YD****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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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 |
瑞丽市司法局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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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杏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股股长 |
梁杏YD****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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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瑞丽市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5号)第七条第三项:奖励的审批权限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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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杏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股股长 |
梁杏YD****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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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 局 |
律师工作管理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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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秀 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 |
石明秀YD****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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