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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 | ||||||||||
| 填报时间:2018年7月10日 | ||||||||||
|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杨明方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张志强 填表人(签字): 杨从定 | ||||||||||
| 事业单位名称(含加挂牌子):瑞丽市水利局工程管理队 事业编制数(名):8 名 实有人数(名):8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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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能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来源 | 设定依据及条文内容 | 对应科(股、室) | 职能清理和整合意见 | 机构调整意见 | ||
| 名称 | 编制数(名) |
实有 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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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管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管部门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局按照管理队职能职责委托工程管理队行使 |
瑞丽市水利局工程管理队 | 8 | 8 | 将行政职权划归主管部门 | 保留原事业单位,继续行驶除划转外的其他职能 | |
| 2 |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管部门委托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水利局按照管理队职能职责进行委托。 | 瑞丽市水利局工程管理队 | 8 | 8 | 将行政职权划归主管部门 | ||
| 除行政职能外的其他公益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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