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水利局

瑞丽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量:15925    作者: 日期:2019/5/6

第一条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7号)、《中共瑞丽市委关于印发〈瑞丽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瑞丽市水利局是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瑞丽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工作发展方向和策略,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国际界河(瑞丽段)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并负责申报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乡镇供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三)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六)负责全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各部门和乡(镇)间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及培训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瑞丽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监督股)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对各股室及站、所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对综合性和专题性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档案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信息、信访、保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及局机关的环境卫生、用车、用水、用电的管理;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和本局(包括基层单位)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堤防、渠道、防洪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负责制定隐患整治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防洪抢险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水库大坝、堤防蚁害的防治;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施工生产行为,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水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二)水政水保股(瑞丽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办公室)

拟订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向和发展策略,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方案,实施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及乡(镇)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工作;承办水资源行政诉讼和水法规普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中长期及年度水土流失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指导乡(镇)水土保持站的工作;承办水土保持行政诉讼和普法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制度;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承担水利行政审批工作。

(三)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

(四)规划计划建设管理股(农村水电股)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乡镇集中供水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

研究制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水利规划;负责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任务书;承办水利科学技术协作与交流,归口管理水利学会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和调查分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小水电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瑞丽市水利局行政编制为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瑞丽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暂用2011年)。

(一)勘测设计队

负责全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中间验收,承担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编;对农田水利冬春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收取勘察设计费;配合其他队办的技术工作。

(二)灌区管理所

做好城市居民生活供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供水,抗旱、防洪、蓄水、排涝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运行状况,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全面负责管理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全面负责管理所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工程管理规划、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度汛方(预)案、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及时处理工程管理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负责管理所水政监察工作,维护良好的水资源环境和正常水事程序;

(三)畹町经济开发区水库管理所

做好畹町辖区内国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照职责定期开展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负责工程水费征收;按照上级部署,做好辖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水政执法、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前期规划等其他工作。

(四)瑞丽江管理所

负责瑞丽江及支流南宛河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掌握工程运行状况,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负责做好瑞丽江及支流南宛河堤防、护岸、导流坝,防洪闸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检测、巡防检查,日常养护维护,汛期防洪、排涝等;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及水土资源依法实施保护,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和水事案件。

(五)芒林水库管理所

做好城市居民生活供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供水,抗旱、防洪、蓄水、排涝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运行状况,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全面负责管理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全面负责管理所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工程管理规划、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度汛方(预)案、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及时处理工程管理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负责管理所水政监察工作,维护良好的水资源环境和正常水事程序;

 (六)工程管理队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变形、变位观测,资料整理和分析;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设施水费征收管理;主管江河、分蓄洪区等水域岸线,对治理的河道回淤面积和河口滩涂保护范围依法管理和保护;负责指导协调乡(镇)水利工作站工作;草拟水利经济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基层单位制定年度承包合同并负责兑现。

(七)河湖管理站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组织全市河湖长制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河湖长制总体目标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相关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河湖长制技术支撑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系统平台;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指导乡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业务;落实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河湖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站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水利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承办部门及乡(镇)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工作;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中长期及年度水土流失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指导乡(镇)水土保持的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乡镇水水土保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计划,负责水土保持统计、建设、情况反馈工作。负责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协调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附件

 2019年机构改革瑞丽市水利局划出自能职责

(一)将原瑞丽市水利局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到瑞丽市自然资源局;

(二)将原瑞丽市水利局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三)将原瑞丽市水利局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到瑞丽农业农村局。

(四)将原瑞丽市水利局水旱灾害职责、防汛抗旱、减灾的应急救援职责,划到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五)将原瑞丽市水利局的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到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章来源:瑞丽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