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水利局

瑞丽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试行)

浏览量:18747    作者: 日期:2020/12/30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合理的水费收缴机制,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让广大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水发〔2019〕27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NO.63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供水现状

目前,全市共建成集中供水工程157件,覆盖全市36个行政村和社区,供水服务人口10.524万人。按供水规模分类,其中: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3件,受益人口4.0533万人;千人以下供水工程154件,受益人口3.9614万人;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1件,受益人口2.5093万人。

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3件,已全部收费;千人以下供水工程154处,已收费工程处数91处,水费收缴率较低。

二、目标任务

农村供水工程收缴水费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的根本措施,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州水利局统一部署要求,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发〔2019〕56号),全面推进我市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2020年1月底前,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制定出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2020年2月前,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养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养”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运营和管理;集镇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或委托企业)投资、运营和管理;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组运营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二)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根据水价制定程序,县(市)水利部门以县(市)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为0.8元/m3

(三)合理定价。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发〔2019〕56号)规定实行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并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涉及多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各小组长在本小组“一事一议”的基础上由村委会(社区)共同讨论决定;单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以村小组“一事一议”的制度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农村自来水执行水价原则不超过城市自来水水价,最低水价不能低于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城市供水工程管网延伸部分水价按照城市自来水水价执行。

(四)规范程序。纳入政府定价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水价要按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发〔2019〕5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五)完善计量设施。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加强农村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是水费收缴工作的前提。各供水管理组织要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受益人口较多、供水效益较好的供水工程,可由企业投资,统一安装水表统一管理收费,企业投资从收取的水费中逐年扣除;对受益人口较少、供水效益较差的供水工程,在不增加用水户负担的情况下,可适当采取用水户自筹,供水管理组织统一采购水表统一安装收费,待水费收取后再返还用水户自筹款或用水费进行抵扣。

(六)健全供水管理机构。各供水工程必须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即为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用水调度,运行管理,制定管理措施,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按照执行水价进行收缴水费,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七)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费收缴。有条件的乡镇,要把农村供水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管”要求,推进供水管网能大则大、能延则延、能连则连,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水平。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水表安装、统一水费收缴、统一运行管护,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发展。

(八)水费使用和管理。供水管理机构(用水合作组织)将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管理人员补助和协会执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供水管理机构定期将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管理机构的水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监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遇到的问题,保障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市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费收缴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完善水费收缴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瑞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并将成立情况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运行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乡镇、村、小组三级成立相应的供水管理机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安排水利专职工作人员,从2020年2月份起每月25日前采取月报制将水费收缴情况、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等信息报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市水利局: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加强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乡镇、农场管委上报的水费收缴月报,并于每月月底将水费收缴情况报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州水利局。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维修养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对经过合理确定水价、足额收取水费的基础上,所收取的水费仍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市政府应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和省、州市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约用水的观念,增强有偿用水的意识,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强化督导指导。瑞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农场管委水费收缴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确保水费收缴公开、透明。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

(六)严肃问责追责。“督导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水费收缴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将采取批评、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瑞丽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