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受理范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项目符合规定;
2.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三、审批条件
1.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兴建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2.迁移、损坏等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运行管理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协议书(承诺书)。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水利局
办事窗口:卯喊路103号瑞丽市水利局工程管理队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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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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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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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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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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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原件 |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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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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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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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审查同意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影响评价报告(附评审意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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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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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审查同意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附评审意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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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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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原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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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资质要求:大型水利工程为甲级、中型水利工程为乙级、小型水利工程为丙级。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是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卯喊路103号瑞丽市水利局工程管理队
业务咨询电话:0692-4117589
投诉地址:卯喊路103号瑞丽市水利局行政办公室
监督电话:0692-4147799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流程图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7799/412899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卯喊路103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