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极端危害性的认识,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督促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云南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及我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统计局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约谈对象),对于县级发生大面积或者长期存在统计数据造假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下简称重大统计违法问题),市统计局可依据相关规定约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 法规股牵头,发起约谈的专业科室配合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差异较小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市统计局专业科室在数据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需要约谈的;
(二)市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发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包括省统计局转交市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案件或线索等);
(三)市统计局转交县级统计机构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或问题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四)市统计局在调研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在督察整改期间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五)统计法律法规或统计制度在本区域实施不力,统计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约谈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专业科室提出约谈建议,商法规科(统计执法支队)报请市统计局分管专业和分管法规工作领导同意的;
(二)法规科提出约谈建议并报经省统计局领导同意的;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一般应当在案件移交县级党委、政府或县级统计机构前实施约谈。
第九条 法规股(统计执法支队)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报市统计局分管法规工作和分管相关专业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专业科室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其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法规科(统计执法支队)协助。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按程序印发。
约谈通知一般以市统计局名义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县级统计机构,约谈对象涉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主送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统计执法支队)或发起约谈处室相关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法规科(统计执法支队)或专业科室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专业科室结合工作职责提出整改意见;
(五)约谈对象依次表态发言。
根据工作需要,市统计局领导可委托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会后,法规科(统计执法支队)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相关科室、单位会签。
约谈纪要经市统计局分管法规工作和分管相关专业领导审核同意后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县级统计机构,必要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级党委政府报告约谈情况,并将报告材料,领导同志的有批示要求报送市统计局。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报市统计局。
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约谈发起科室应当督促其限期内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可以视情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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