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统计局

瑞丽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瑞丽市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3409    作者: 日期:2023/12/13

局各股室、中心:

瑞丽市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经市统计局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规范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委与市统计局整合监督力量,加强协同配合,严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送,是指统计部门在依法履行统计监督职责,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中,发现有关责任人涉嫌违反《意见》、《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

第四条 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遵循同级移送原则,市统计局在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中发现的统计线索原则上移送市纪委市监委。问题线索同时涉及州管干部的,通过上级统计部门报送。

市统计局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市委、市政府处分处理的,应当与市纪委市监委会商,并将相关移送材料抄送市纪委市监委。

第五条 统计机构在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市纪委市监委:

(一)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三)其他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及时移送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统计部门移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依照《意见》、《办法》规定,应当对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七条 统计部门移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形成《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统计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中涉嫌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主要内容;

(三)涉嫌违纪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四)涉嫌违纪违法责任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具体情节;

 (五)建议追究涉嫌违纪违法责任人相应责任的《办法》和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规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移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当填写《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签收单》,随问题线索材料一并移送。

移送材料包括: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案件来源及相关程序文书;

(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三)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九条 统计部门应当在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报告审议后十五日内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市监委。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委在查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中,需要市统计局配合的,统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建议,处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报送上级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商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瑞丽市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报告

       附件2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签收单





文章来源:瑞丽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