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统计局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浏览量:2242    作者: 日期:2023/12/13

一、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决策部署

2016 年 10 月 1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

2017 年 6 月 2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认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的量化标准。

2018 年 7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督察对象重点是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2021 年 8 月 30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

《监督意见》要求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是对统计规范有序的政策体系、约束有力的监督体系和管理有效的治理体系,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是强化新形势下统计监督工作,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有效治理统计造假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应有之义。

二、经济普查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形成和修订。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

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形成和修订。

2017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第 1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 月28 日国务院令第 681 号公布,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形成和修订内容。2004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15 号公布,2018 年 7 月 4 日,国务院第 15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8月 11 日公布并开始施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分 8 章 38条,包括总则,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

现行的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现行统计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如《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如《云南省统计条例》;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如《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严守普查法律底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6 个不得”

1.不得侵犯职权。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不得自行修改。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3.不得要求伪造篡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5.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不得打击报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3 个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2 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文章来源:瑞丽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