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规〔2025〕1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文明水平,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区域划分
(一)严格管理区
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北至瑞丽市帕色村;西至瑞丽市雅居乐;南至姐告全境,东至景城高尔夫别墅区外围(详见附件1)。在此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详见附件2)。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前,严格管理区已饲养并免疫的烈性犬、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居家拴养、圈养。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应当佩戴嘴套并严格遵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如下:
1.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不得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4.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
5.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一般管理区
除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拴养、圈养。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佩戴嘴套。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或者犬笼并佩戴嘴套。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
除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2.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3.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二、养犬登记
(一)登记时限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牌并发放。携带未在瑞丽市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进入瑞丽市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期限拟超过3个月的,应当自居住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二)所需材料
单位:一是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是犬只免疫证明。
个人:一是养犬人身份证明;二是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场所或居所证明材料;三是犬只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地点
养犬人可以到辖区派出所为犬只办理登记。
(四)变更与注销
1.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瑞丽市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卯喊路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及犬牌损坏、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犬牌。
三、犬只免疫
(一)免疫要求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接种,取得免疫证明:
1.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
2.已经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3.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
(二)免疫地点
养犬人可以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兽医服务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四、法律责任
(一)瑞丽市公安机关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
3.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登记饲养的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瑞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养犬人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虐待、遗弃犬只;
2.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3.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4.犬只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超过1.5米,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5.未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未避开他人;
8.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9.未经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10.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11.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五、违规养犬行为投诉举报
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瑞丽市公安机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瑞丽市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110
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4147971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3066110
六、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瑞丽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域示意图
2.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
一、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
共33种,具体品种名录如下:
1.西藏獒犬;2.比特犬;3.阿根廷杜高犬;4.波索犬(俄罗斯猎狼犬);5.大丹犬;6.马里努阿犬;7.巴西菲拉犬;8.中亚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川东猎犬;11.牛头梗犬;12.拳师犬;13.马士提犬;14.卡斯罗犬;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雪达犬;18.波音达猎犬;19.昆明犬;20.杜宾犬;21.威玛猎犬;22.秋田犬;23.寻血猎犬;24.凯利蓝挭犬;25.高加索獒犬;26.罗威纳犬;27.比利时牧羊犬;28.日本土佐犬;29.纽芬兰犬;30.英国斗牛獒犬;31.纽波利顿犬;32.圣伯纳犬;33.巴仙吉犬。
以及具有以上品种血统的杂交后代。
二、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
我州禁止大型犬标准,除中华田园犬及金毛犬外,按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达65厘米以上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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