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理解《瑞丽市进一步推进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扎实做好我市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认证标准和流程全球指南》《2016-2021年全球卫生部门病毒性肝炎战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总体目标
扎实推进我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以下简称“三病”)母婴传播工作,全力完成消除认证任务,全面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如期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目标,提高全市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三、具体目标
至 2025 年,实现以下目标:
1.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检测率达95%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85%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用药率达 95%以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率达98%以
上。
5.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6.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针乙肝疫苗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
7.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8.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9.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以下。
四、工作重点
方案中成立了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孕情筛查报告制度。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库,及时、准确掌握育龄妇女动态信息;每月收集1次辖区内孕情,一旦发现孕妇,立即电话报告乡镇卫生院并动员孕妇到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建档,并接受“三病”免费筛查服务。医疗机构要落实好首诊负责制度和落实“逢孕必检”制度。市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卫生院各科室孕情早发现早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提升检测能力和质量
1.加强检测人员队伍建设。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前需获得上岗或技能合格证书;加强实验室人员检测流程和技术操作培训,提升检测服务能力。
2.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供“三病”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对检测项目应开展常规质量控制,规范实验室原始记录表填写,确保数据的溯源性、保密性和横向、纵向相匹配。
(三)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1.加强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服务管理。要加强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管理,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为有生育意愿者提供计划妊娠指导;发现感染妇女妊娠及时转介至指定助产机构接受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有避孕需求的感染妇女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其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避免意外妊娠。
2.加强感染孕产妇的孕期服务管理。将筛查发现感染“三病”并且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标记为紫色,在48小时内转介到市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办公室(市妇幼保健院公卫科),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加强孕期追踪,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定期监测用药情况,开展用药初期和孕晚期HIV病毒载量和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评估母婴传播风险;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及疗效评估;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肝功能、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两对半)、 HBV DNA载量等检测,对于肝功能异常的,转介至感染科开展适宜的治疗和干预。
3.加强暴露儿童服务管理。对艾滋病暴露儿童,要规范落实早期诊断检测,开展个案评审,建立治疗转介机制,及早启动抗病毒治疗。对梅毒暴露儿童,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定期随访,提供梅毒血清学检测服务,尽早明确儿童感染状态,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治疗。对乙肝暴露儿童,建立随访机制,为其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6小时内为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接种乙肝疫苗;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也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在该早产儿或低体重儿满1月龄后,再按0、1、6月龄程序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免疫。
4.加强感染人群关心关爱。完善保护感染者人权、保障性别平等政策法规。倡导社会参与预防母婴传播服务,引导并帮助感染者组建感染者组织,至少有1个感染者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关注青少年健康教育与防护,开展青少年安全性行为、生殖健康、疾病防治等健康教育、咨询与指导,帮助青少年认识疾病,减少高危行为,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感染疾病。医疗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对医务人员开展减少歧视、隐私保护、人权与性别平等法律法规培训,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保障感染者权益。为女性感染者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检查与管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与管理、预防母婴传播服务、安全性行为与生殖健康教育、用药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和感染者心理危机干预,帮助感染者摆脱负面情绪,促进感染者自我认同和儿童身心健康。积极帮助经济困难的女性感染者申请医保、社保或商业保险,为感染儿童筹措治疗资金,为因病致孤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加强数据指标评估
建立并完善项目评估指标体系,以消除母婴传播项目评估指标为依据,组织专家开展现状分析。建立完善信息收集与管理机制,加强数据收集管理。定期对全市数据质量开展核查和现场评估,出具现场质量控制评估报告。加强各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指定不同的数据信息工作人员进行结果复核,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撰写数据评估分析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瑞丽市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协调机制,形成市级统筹、卫健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实施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把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加快工作推进。
(二)服务能力建设。结合辖区内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流行状况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消除母婴传播管理规范和服务流程,健全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机制。加强消除母婴传播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消除母婴传播管理、临床、实验室、信息等人员进行逐级培训。立职业暴露管理和处理机制,定期开展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儿童评审。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确保具备合格的检测试剂、检测资质、设施设备、检测人员,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规范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与相关科室互联互通。强化婴儿艾滋病早期诊断区域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早诊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能力提升,使其在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环节充分发挥作用。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落实好市级配套经费,建立合理的经费运转模式及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四)加强舆论宣传及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政府网站、微信、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传播作用,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助推消除“三病”母婴传播工作开展。市卫健局须加强具体业务督导检查,并及时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各部门解决该项开展工作中推进慢、落实难等问题,合力抓好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严肃追责。
(五)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承担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和职业暴露。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按照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要求及时处理。
(七)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定期开展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的报告、管理、分析和质控工作。针对流动人口,建立区域间消除母婴传播个案信息对接等相关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八)资金和物资管理。加强消除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出入库、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或断档。合理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消除母婴传播相关工作。探索完善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医疗保障模式,促进服务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疾病防控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增强群众获得感。
通知原文: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进一步推进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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