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医保处字〔2025〕第3号
行政相对人: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志远,该院院长
本机关在2024年11月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检查时段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发现行政相对人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时限、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医保违规问题。该行政相对人已按照《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于2024年12月16日将涉及违规费用27460.3元予以退回。
通过进一步梳理,本机关在2023年6月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检查时段为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中,就发现该行政相对人存在实际使用非干化学法试剂,但是收取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肌酐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费用等串换项目收费问题,并于2023年8月送达通知,责令退回违规资金,并予以整改。
据此,行政相对人在2024年11月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问题,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决定立案。经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29日期间仍然存在实际使用非干化学法试剂,但是收取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肌酐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费用等串换项目收费问题,涉及数量827,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308元(已扣除检验方法差价)。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和材料如下:1.立案通知书;2.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许可证;4.《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的通知》;5.医疗保障基金检查情况反馈表;6.违规资金退款凭证(2024年检查);7.《瑞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3年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便签NO.021号);8.违规资金退款凭证(2023年检查);9.涉嫌整改不到位项目明细(电子版);10.涉嫌整改不到位项目汇总表;11.询问笔录。
立案调查完毕后,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瑞丽福康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29日期间仍然存在实际使用非干化学法试剂,但是收取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肌酐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费用等串换项目收费问题,涉及数量827,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308元,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规定,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处造成损失金额3308元1.7倍的罚款人民币5623.6元。
行政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室(瑞丽市政府大楼231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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