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禁止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浏览量:3880    作者: 日期:2025/8/5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 “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近期,我们发现存在极少数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现就禁止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禁止行为

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所有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发生就医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行为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基金,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办理事项

(一)参保单位或家属责任: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及时携带医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城乡居民医保还可以到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如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继承人银行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同时,在医保账户注销前,家属务必妥善保管好已故人员的医保凭证,防止被他人冒用。

(二)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运用,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确保 “人证相符”。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基金安全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692-3035778。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瑞丽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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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瑞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