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5月6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建设项目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 测的违法行为。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6月14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8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建设项目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就擅自安装1台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一)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事故。上述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6月19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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