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方案

浏览量:32445   作者:  日期:2020/12/29

为改善瑞丽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1

2

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类: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统一划定,各尽其责。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在划定区域内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

()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瑞丽城市中心城区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范围

东自目瑙路与瑞章路交界处起(允岗村十字路口)经瑞章路(站前商贸城环岛)、卯喊路、瑞宏路、瑞柠路至团结大沟止,南自瑞柠路与团结大沟交界处顺金泉路到与弄莫路交界处,西自金泉路与弄莫路交界处至金泉路与南卯街交界处止(市总工会),北自市总工会经南卯街、勐卯路、建设路、新建路、目瑙路至允岗村红绿灯止。具体区域为:以上四至界线以内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长:杨仕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姐告管委主任兼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副主任

副组长: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尹家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员:王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王亚丽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白加宝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泳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恩华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局长

许德斌  瑞丽供电局总经理

姚承虎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管禹龙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礼忠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勐卯镇镇长

    弄岛镇镇长

    畹町镇镇长

    姐相乡乡长

郑统退  户育乡乡长

    勐秀乡乡长

    瑞丽农场管委主任

赵国梁  畹町农场管委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王咏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市工业和商务局科技职责:牵头做好瑞丽城市建成区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起草市政府禁燃区通告及协调通告发布,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好禁燃区的管理等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职责:配合做好禁燃区划定工作,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职责:负责严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备案,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和完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按照禁燃区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研究划定高污染禁燃区范围,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责:负责严控旅游行业禁燃区范围内使用禁燃燃料,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勐卯镇、主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责:协调配合市级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禁燃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四)政府督查室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