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18〕72号
勐卯镇、弄岛镇、姐相乡、户育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南部,瑞丽市位于德宏州西南部。德宏州作为全国面对东南亚的重要通道,是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核心,瑞丽市是全国3个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之一。2015年3月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共同编制完成《云南省瑞丽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云南省水利厅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瑞丽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的评审意见》(云水防汛〔2015〕25号)文件将喊撒大沟治理工程纳入该规划报告中。2015年8月,德宏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编制完成《德宏州跨界河流治理二期规划报告》,2016年8月编制完成《加快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德宏州水利实施方案(2016-2019)报告》,2016年11月编制完成《云南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水利建设规划报告》,喊撒大沟的治理均列入以上规划报告中。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瑞丽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薄弱,大部分支流还处于无堤状态,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较差,沟道淤积、坍塌、堵塞严重,且沟道汇流口多位于缅甸境内,排水不畅,致使坝区洪涝灾害频繁,严重威胁着整个坝区的安全,防洪排涝形势十分严峻。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对评审完成后的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可研报告进行了备案,备案号〔2017〕59号,喊撒大沟起始于团结大沟大飞海段,经大别、喊撒、银井、顺哈、等喊、等秀等十余个村寨,在等秀接弄岛大沟后汇入南福河,于弄双汇入瑞丽江。喊撒大沟沿途接纳南哈解河、南端河、南约河3条小支流及其区间径流汇入,沿途的排涝口有弄贺乱河排涝沟、姐相旺排涝沟、姐相排涝沟、俄罗排涝沟、等秀排涝沟。截止2015年12月止喊撒大沟单面、双面或三面衬砌段累计长6470m,其余沟段均为土渠。喊撒大沟里程K0+000~K3+472已由瑞丽市建设局进行建设,本次喊撒大沟治理范围为:弄贺乱河分水口至南福河汇口,河道里程为K3+472~K 23+222,长19.75km,截止2015年12月止喊撒大沟本次治理段单面、双面或三面衬砌段累计长5121m,其余沟段均为土渠,平均坡降为0.25‰,现状沟宽4~15m,河道比降0.4‰~0.9‰。喊撒大沟治理段沿途有南端河、南约河两条河流汇入喊撒大沟。
为确保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沿线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护建设用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瑞丽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工作以党的重要思想、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建设征地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开发性建设征地方针,以对国家、对建设用地被征收人高度负责为准则,以全面完成安置任务为目标,以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教育沿线项目区被征收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为解决瑞丽市及相关区域排涝灌溉问题,为瑞丽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
补偿与安置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思想动员、经济补偿、政府推动、法律保障”的原则,围绕省、州、市党委政府和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以人为本、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工程。紧紧依靠沿线各乡(镇),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配合、齐心协力,认真做好辖区沿线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安置,快速补偿,保质保量完成征收搬迁任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本工程是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时也是瑞丽市城区的重点民生基础水利建设工程,沿线单位、群众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和服务于工程建设,不得因征收补偿问题影响工程建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设征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实际数量为准;征收面积以专业测绘公司测量的工程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线外原则上不予征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数量和补偿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建设占地面积的丈量,地面附着物数量的测算、评估,必须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法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建设征地补偿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不得个人说了算。
(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征地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可以选择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但不得超出本征地与安置实施方案。
(六)坚持属地就近安置的原则。为方便被征收户生产生活和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辖区乡镇、村、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本村或本乡集体土地中解决。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第四条 项目名称及地点
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喊沙闸至弄岛南福河交汇口。
第五条 征收与安置基本情况
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瑞丽市勐卯镇、姐相乡、户育乡、弄岛镇、顺哈粮店共4个乡(镇)和1个专业单位。初步设计报告论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总费用为1529.57万元。
第六条 征收与安置任务
初步设计报告论证,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为建设用地征收、工程区临时占地移民安置补偿、专业项目迁改与恢复三项。建设征地:永久占地面积为173.47亩。临时占地面积441.73亩。本次喊撒大沟治理工程涉及的专业项目为光缆迁改和人饮管道修复两项。
第七条 征收对象
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主要包括大沟线路工程建设区和施工用地两部分。凡在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均为征收对象。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闫德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勐卯镇、姐相乡、户育乡、弄岛镇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移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局、市信访局、市纪委监察委、瑞丽供电局、电信瑞丽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市水利局。
第九条 职责分工
在实施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采用签订建设征地目标责任状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即:市政府与征收具体业务实施机构(市水利局、勐卯镇、姐相乡、户育乡、弄岛镇)签订建设征地目标责任状;勐卯镇、姐相乡、户育乡、弄岛镇与各自辖区涉及的村委会签订建设征地目标责任状;涉及征地的村委会与所属的村民小组签订建设征地目标责任状。责任状中明确建设征地任务、完成时限及各方的责任义务等,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征收补偿任务。主要责任部门职责如下:
(一)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宣传、业务监督及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勐卯镇、姐相乡、户育乡、弄岛镇:负责做好辖区被征收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负责完成辖区内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生产安置的具体业务,确保按期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负责政策宣传及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建设征地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办法及时限要求
第十条 征收时限要求
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用地征收协议签订。
(一)宣传阶段(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广泛宣传动员,由征收部门选定的测绘单位对涉及征收的土地进行勘测、定界、测量。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积极组织签订协议,并督促附着物搬迁、拆除及青苗移除。
(三)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并自行拆除后,由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征收程序启动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补种、新种的作物。
第十二条 在征收程序启动后,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按建筑物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本方案公布后,由征收部门选定的测绘单位全程参与勘测、登记。被征收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开展工作之日起,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勘测、登记、评估等相关工作。因被征收人不能现场参与征收实地勘测的,可以委托受委托人参与勘测、登记,并签字确认。被征收人不配合勘测、登记,且不在勘测资料上签字确认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具有相关资质测绘、评估机构共同对被征收进行实地勘测、登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根据测量成果确认单和本方案,在2018年11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及土地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签订后7日完成附着物清理或搬迁。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及土地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拒不清理、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清理、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均由被征收户自行拆除,征收部门不再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实施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土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与安置
(一)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由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核拨给涉及乡镇、专业单位。由涉及乡镇根据实际建设用地征收情况,进行具体兑现。
(二)相关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瑞丽市喊撒大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和经济林木、林果补偿资金,由涉及乡镇直接兑现到被征收对象。
(三)严格按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11〕289号)执行,被征收户自行设法解决宅基地的,原使用的土地按49588元/亩补偿,三通一平费用由政府按50412元/亩配套。面积小于1亩的,三通一平配套费用按1亩计,超过1亩的以实际亩数计。
(四)被征收户使用的土地面积较大,而工程占用较少,具备在原址上重新规划建盖的,仅对征占部分按49588元/亩进行货币补偿,不再置换宅基地。
(五)土地异地迁建安置:参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发〔2017〕58号)执行。1.被征收宅基地超过300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在安置点以每户300平方米的土地安置给被征收人建房,并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完善土地手续,剩余土地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同区域地类进行评估补偿;2.被征收宅基地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在安置点给予1:1比例安置地,并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完善土地手续;3.被征收宅基地12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120平方米)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新安置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报件手续,市住建局提供民居架图集进行参考。
(六)被征收户户口不在所属村组的,不进行土地置换,征收土地按土地属性进行货币补偿。
(七)永久性征收地、临时占用地、强弱电迁改补偿标准,参照如下文件执行:1.《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11〕289号);2.《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陇高速公路瑞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瑞政发〔2016〕281号);3.《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发〔2017〕58号)执行。临时占用地时间为二年。
(八)建设用地的复耕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水利行业建管规定及规划方案实施。
第四章 建筑物补偿与过渡安置办法
第二十条 建筑物过渡安置办法
(一)建筑面积、附属物征收评估依据:本次征收建筑物补偿参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龙瑞高速公路瑞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瑞政复〔2011〕223号),结合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可选择产权调换。
(二)搬迁过渡安置标准
参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发〔2017〕58号)执行。
1.搬家补助:0.5万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助2.4万元/户。
(三)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沿线乡(镇)要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宣传动员摆在征收拆迁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报道以及发布通告,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本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本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广泛教育、动员沿线群众以主人翁的态度支持、理解、关心项目建设,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征收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沿线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对征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征收办和乡(镇)一把手要亲自协调、迅速解决,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激化矛盾,不出现集体上访事件;要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土地按时交付使用;在采用非货币补偿方式时,有关部门应从速从优办理土地、建房手续,及时安置被征收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严格落实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利益。严格执行资金的拨付程序,严明财经纪律,及时张榜公布补偿标准和财务账目,涉及征收拆迁工作的每一笔资金必须经得起群众监督,经得起财务审计检查,经得起效能监察。征收拆迁补偿费用要及时足额地发至被征收拆迁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有中间环节,不得克扣,不得拖欠,不得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征收拆迁的各类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报、假报等欺上瞒下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收拆迁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整体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严肃查处工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扰。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土地权属或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的,由业务人员对被征土地或建筑物实行勘查记录、绘图后,先实施征收、拆迁,待权属解决后,再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部门办理拆迁户的安置用地、建房、农业用地调整相关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