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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26263   作者:  日期:2018/12/19

市直各有关单位:

《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7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推动油补政策调整工作实施,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建〔2016249号),《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燃油消耗信息数据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德交发〔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领导机构

为推动油补政策调整工作落到实处,决定成立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戴荣里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财政局局长

高洪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员:王鹏飞  市审计局局长

王亚丽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根党  瑞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交通运输局,高洪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连周、李根党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工作人员和获得燃油补助资格的企业负责人组成,负责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基本原则

油价补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等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努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据实申报、公平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坚持资金定向使用,民生优先。通过油价补贴政策实行供给侧改革,将逐步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同时,建立奖励考核机制,发挥油价补贴资金的聚集效应,最大限度实现资金优化分配管理,促进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补贴对象及期限

(一)补贴的对象:取得瑞丽市合法经营资格的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农村客运三类经营者。

(二)补贴期限:以年度为统计报告周期,期限为2017年、2018年、2019年。

四、分配办法

此次分配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切实保障广大客运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分配公平,此次分配不考虑燃油消耗以及运营情况等不确定的因素,以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用油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用油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用油城市公交车实际营运车辆标台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即:5米以下()0.5标台,5米~7()0.7标台,7米~10()1.0标台,10米~13()1.0标台1.3标台。

(二)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分配。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农村道路客运实际营运车辆客位数,结合车辆类型进行分配。小型车(5-8座)按基数1,中型车(9-19座)按基数为2进行分配。对燃气动力和纯电动等非用油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统一按用油车型分类给予燃油补贴,以提高企业购买环保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的积极性。

(三)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出租车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现有出租车实际营运台数为依据进行平均分配。对燃气动力和纯电动等非用油出租汽车车型,统一按用油车型实际营运台数给予燃油补贴,以提高企业购买环保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的积极性。

(四)费改税和涨价补助退坡后的退坡资金分配。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

五、奖励及处罚机制

(一)惩处措施

1.客运经营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油价补贴资格。

1)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

2)未参加当年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当年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不合格或者相关运输手续不完善的;

3)拒不服从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或带头聚众闹事、违规上访、罢运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4)当年内有2次(含2次)以上违法违规经营投诉举报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统计);

5)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6)已领取本次燃油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的,若擅自提高乘车票价,一经物价部门查实,交通运输部门将收回已发放的燃油补贴,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燃油价格补贴;

7)根据其他相关规定不属于申报和补贴范围的其他情形。

2.具体处罚情况

1)客运经营者凡有违法违规经营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扣本年度燃油价格补贴资金1000元;

2)对参与聚众闹事、罢运、违规上访的客运经营者扣本年度燃油价格补贴资金1000元;

3)受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每起扣本年度燃油价格补贴资金500元,

4)年度报停30天以上的,每30天计为1个月,扣除本年度燃油价格补贴资金相应 (基数*停运对应月数/12)数;

(二)奖励措施

本年度惩处资金(如无结余,将不做奖励)全部用于奖励本年度的先进客运经营者,对以下客运经营者进行奖励。

1)对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驾驶员,由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给予每次奖励600元并颁发证书;

2)对得到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表彰的每次奖励500元;

3)经领导小组评议应予奖励的,给予公司1000元的奖励。

剩余资金用作对公司进行考核的奖励,各公司每年计总分100分,凡发生违法违规经营的,按下列方式扣分,违法违规次数/公司总车辆数×100%,每达到1%的扣5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两位的进行奖励。

六、申报及审核

(一)客运经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要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基础台账,对上报的各类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每年31日前,客运经营企业完成运营车辆信息(营运车辆、车辆分类、营运天数、车辆变更、违法违规情况)申报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运管部门于每年325日前要将运营车辆信息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反馈情况开展核查,保障补助对象符合规定,经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每年420日前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七、补贴核发

(一)每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瑞丽市油价补贴资金兑付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将上级补贴专项资金拨入燃油补助资金专户。

(二)市财政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企业、车主应获得的补助资金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为:1.该项补助资金总额÷车辆分配总基数=补贴均值;2.补贴均值×单车分配基数=该车应得补助资金;3.企业所属车辆应得补助资金累加=企业应得补助资金总数,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企业将专项补助资金汇总和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收集好公示痕迹资料。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提供兑付承诺书和公示证明材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书面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申请附件)划拨专项补助资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专项补助资金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者;企业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将燃油补助专项资金足额兑付,期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派工作人员对兑付过程进行监督,确实将补贴资金落实到补贴对象手中,绝不允许出现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待补贴发放结束后,各客运企业必须将建立的补贴档案报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存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补贴发放兑现表报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派工作人员对补助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兑付工作建议。

八、相关要求

(一)瑞丽市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此次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发放工作适时组织检查。对虚报车辆、冒领油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掌握经营者上年度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相关信息。

(三)客运经营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以补助。如因上报数据不及时、填报数据不规范等不符合实际造成燃油补助资金兑付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客运经营企业及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和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增强补贴工作透明度,避免因为工作不透明、沟通不畅通、宣传不到位而引发社会矛盾。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油价补贴申报明细表

2. 油价补贴申报汇总表

 [附件: 附件:油价补贴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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