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规〔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瑞丽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等法律、政策及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支持、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动手、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将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其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分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瑞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接受市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市爱卫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地方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措施;
(三)承担制定本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各委员单位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工作;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
(六)组织开展全市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提高城乡居民除害防病意识,切断传染性疾病传播链条;
(七)协调相关部门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主管职能,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各项卫生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社会责任和义务,开展公共场所室内外卫生整治,不得随地倒垃圾、废土、污水、粪尿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不得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其他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五条 全市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开展并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春、秋两季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确保达到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依法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城市建成区不得设有烟草广告。
第十七条 各区、乡(镇)、农场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做好街道(巷)、集镇、村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健康教育、改水、改厕、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市爱卫会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被检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市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厂址等;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毒药、灭鼠毒饵必须有警戒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市爱卫会对举报应登记受理、及时处理,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市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应把有关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内设基层部门。企业达标评比、文明单位评选应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健康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监督、举报和制止。
第二十五条 各区、乡(镇)、农场爱国卫生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及时受理关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市爱卫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爱卫会报请授予机关给予撤销:
(一)弄虚作假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严重,已不符合卫生先进单位、个人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门前四包、门内达标”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市爱卫会、区、乡(镇)、农场爱国卫生组织可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报请取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成员单位未执行爱卫会决议或未完成承担的爱国卫生任务,同级或上级爱卫会可以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抗拒、阻挠、妨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经爱国卫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病媒生物指致人或动物生理机能发生改变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指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原药,按一定配方制出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用于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主要包括粉剂、乳剂、乳油、溶液、缓释剂、涂抹剂、驱避剂等剂型制成的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