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7月31日印发《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的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未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为进一步理清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权责,解决职能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执法权不明确的问题,更好落实各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推动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因此制定《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二、制定《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的基本原则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明确具体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进行梳理,并依据《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瑞办通〔2022〕4号)确定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3条、46条、73条、77条、78条、81条、82条、84条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条款按职能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33条指定由市教育体育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46条指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73条、77条、78条、84条指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81条、82条指定由市公安局进行监督管理。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