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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18502   作者:  日期:2023/8/31

瑞政发〔2023〕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已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为全面加强瑞丽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规范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市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严格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行使,提高决策水平、质量和执行力,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

(三)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规定,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

(四)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必要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个人决策,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三重一大”决策需要报市委的,以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研究;需要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按照规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六)责任追究原则。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明确决策责任主体,严格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执行,对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方案和措施等。

2.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3.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或者授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以及以市政府名义或者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4.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5.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等。

6.城乡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乡交通、公共设施等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及城乡安全发展规划。

7.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

8.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年度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等。

9.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文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与实施,调整城市、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10.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水系治理和水资源利用的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部署等。

11.制定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应对方案和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2.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注入、兼并重组、破产、产权变更转让、对外合资合作,以及市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13.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三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5.加强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16.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2.市人民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军转干部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事项。

3.享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报等事项。

4.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与审定。

5.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国土、矿山、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涉及面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点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教育、卫生、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公益设施等投资额度较大、覆盖面较广的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会议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涉及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与调整(草案)。

2.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投融资安排,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和发债计划(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活动按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等。

4.中央和省级、州级、市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需要再分配的。

5.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6.2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性资金使用。

7.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了有关干部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他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按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的还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市人民政府领导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给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对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法律审查、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关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必须达到《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对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其中,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事项,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作决策。

4.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督查部门及相关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市长、副市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除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定。对跟踪反馈中发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4.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