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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3876   作者:  日期:2023/9/15

瑞政办发〔2023〕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3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聚力我州“三个示范区”发展定位、“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聚焦我市“四支柱五倍增一标杆”目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瑞丽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30日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基本制定完成并公布;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到2023年12月31日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形式上要明确具体、方便使用,一般以列表形式呈现,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要充分吸纳“不见面”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等改革成果,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行政许可事项已依法下放的,要明确行使主体及具体职责权限。

(三)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四)推动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标准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标准、措施和办理期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是制定职责。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汇总梳理分析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对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市级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范围内,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二是制定权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实行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分系统制定,同时兼顾有关领域的有关规定,确保纵向衔接、横向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基准在要素、格式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也可分别制定;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细化量化的,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制定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要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已制定或直接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通过政府及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公示情况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落实。行政机关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或者适用上级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实施后,有行政办案系统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三)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要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全市各部门要迅速行动,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主动做好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衔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完善、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检查评查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和考核内容,不断促进工作落实。要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渠道,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关切。

(三)加强宣传培训。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扎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部门将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公示情况、转发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等文件及时向市司法局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联系人及电话:梁杏,0692-4112233;电子邮箱:rlxzzf7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