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23〕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瑞丽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使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质增值,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等要求,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丽市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其它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原则: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公开和成员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任务: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全市村集体“三资”统一实行委托代理。即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各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委托代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定期报账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第七条 村基本建设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禁止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确需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进行筹资筹劳,筹资筹劳方案须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备案方可筹资筹劳。
第八条 村集体“三资”民主决策遵循“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规定。农村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收入,资产、资源处置等收入,以及社会捐赠,“一事一议”资金,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集体经济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账实、账据、账表“五相符”。
第十条 资金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统一开设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专户,统一代理本乡(镇、街道)村集体资金。各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所代理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在银行开设“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专户”。村(组)报账员收到各种合法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于实现的当日缴存到“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专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的资金按季核算,代管资金利息全额返还资金所有者,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第十二条 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代理服务中心应对村(组)各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村(组)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村级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村民小组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小组长副组长至少2人联签后,报村级联审联签;
(二)村(组)确实需要预支款项时,需填报《资金用款审批表》,审批表要注明资金用途和数额。审批表由村(组)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审核、经手人签字,并加盖村(组)公章后,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资金数额超过2万元的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然后才能由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开具支票,支付业务结束后,按照报账程序,必须在15日内按照报账程序到代理服务中心冲销,村(组)应严格按照审批表注明的资金用途使用,做到账款相符;
(三)村(组)使用集体资金和村民筹集的资金实施的公益建设外包项目,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方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并附“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会议记录、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工程验收意见等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方可报账;
(四)村(组)筹资筹劳自建的零星公益建设项目,需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工程量清单、采购物资票据等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方可报账。
第十三条 严格报账程序。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村(组)财务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组)报账员必须定期到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结算,做到按时报账,按时结账,按时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先审单据后报账,不准坐收坐支、账外设账,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完整。财务报账员报账时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审原始凭证。报账员受理本村(组)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村(组)审批权限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财务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三)办理报账手续
1.收入报账业务。会计对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必须退回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2.支出报账业务。经会计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如实给予报销;对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三资”委托代理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坚持“四权”不变原则,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独立的账户。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最少要公布四次以上,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要认真对本集体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核实清楚后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结合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及时录入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移交。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资产权属属于村集体的应当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资产及时移交村集体并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入账,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同时做好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各村集体接到移交手续后需立即上账。资产清查移交应填制《瑞丽市行政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移交表》,由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需要招标投标的,报乡(镇、街道)审定,在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方式,按程序运作。变卖的集体资产必须由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价值评估。对已发包或租赁的村组集体资产,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村“两委”会议纪录等,原则上尊重历史。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于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对曾经订立的口头合同或协议,要统一采用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进行规范,并将合同复印件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出售、捐赠、报废等行为增加或减少资产时,决定方案须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并公示。集体资产变卖时必须由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建造或购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凡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建盖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基础设施投资的,严格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定执行,进行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送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水面、池塘、养殖田块以及所有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场地、林地、道路交通设施、集体非农用地和农户委托集体组织代管的耕地等。
第二十五条 资源登记。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置资源登记簿。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六条 资源处置。村集体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售等,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章 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建设、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改造等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筑项目。
第三十条 村集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村集体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手续齐备、合法、有效;
(三)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建立健全的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财务结算审计制。
第三十一条 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建设要进行民主决策,遵循“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规定;
(二)工程项目建设要有立项申请、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
(三)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中介机构的预算审查,零星工程可采用组价表的方式进行预算;
(四)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单个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8万元及以上的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或村自行招投标;单个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8万以下2万元以上(含2万)的可采取竞争性发包的方式组织招投标;单个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招投标,进入村直接实施项目管理程序。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五)工程建设项目应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六)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大额资金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各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数据的管理归档。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财务专项支出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参与投资和兴办公益事业涉及向农户筹资筹劳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40元,每年每个劳动力的投劳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规范收益分配
(一)分配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民主决策。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依据当年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合理确定盈余分配比例,建立以丰补歉机制,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配。
4.坚持激励促进发展。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二)分配范围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净收益,即:村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税金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批,送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净收益,是指收益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2.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3.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或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益可纳入当年分配。
(三)分配内容。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一年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村集体经济组织若以前年度有亏损,当年收益首先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村集体扩大再生产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不得低于20%),并在章程中明确。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的使用,专款专用。
3.向成员分配收益。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当年未分配收益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成员分配。
4.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可从当年新增收入部分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奖励对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益中有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和地方建设征占用集体土地获得的补偿收入、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惠民惠农政策性补助收入等;通过处置集体资产获得的收入(经营集体资产获得的收益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收入等不得用于奖励村组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新录用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村组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可领取经营管理劳务报酬(工资)。具体的劳务报酬构成及支付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章程中明确。
村组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领取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当事人当年不得参与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
5.其它支出。其他类型的支出可结合各村实际,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如遇灾难性事件或特殊情形,可全部用于抗灾救灾等方面或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实行“八个不准”:
(一)不准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金融产品;
(二)不准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建设宗教场所;
(三)不准用于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
(四)不准用于投资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
(五)不准用于各类抵押担保、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
(六)不准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钻空子、搞变通、谋私利;
(七)不准用于支出各种名义的赞助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八)不准用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土地征用费属于集体资金,优先用于被征地单位、个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年终时应将全部账簿、凭证、报表、登记表、登记簿、经济合同等资料归档,设专柜保存,严防丢失损坏。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设一名报账员。负责货币资金的专储和保管。村委会、村民小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报账员。
第三十八条 财政、农业部门组织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一次代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实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要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异议可书面申请或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询,“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答村民的质疑,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民主决策,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一)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集体资产的购建和报废、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等,及其它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承包的各种工程项目;
(二)村委会、村民小组年度收支预算及结算方案的审查;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较大投资项目、村委会、村民小组兴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和出租、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筹集、大额举债等重大事项;
(四)村委会、村民小组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使用、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集体财务活动及相关账目;
(五)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和群众较为关切的经济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在审计监督检查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瑞丽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瑞农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