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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备案说明

浏览量:16995   作者:  日期:2024/2/27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林草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为抓好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监管,保障管护劳务费的正常使用和生态护林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意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实施细则共有7章34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生态护林员的定义

生态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护林员、草管员、湿地管护员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人员,统称为“生态护林员”。

(二)关于生态护林员选聘与解聘

1.用人单位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程序、结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作指导和审核,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备案。

2.不适宜继续履行管护职责及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管护合同的生态护林员,应立即与生态护林员解除管护合同,并制发《生态护林员解聘通知书》,一份报市林业和草原局,一份送达被解聘的生态护林员本人,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管护合同期满后不续聘的,自动解除聘用关系,不用制发《生态护林员解聘通知书》。

(三)关于生态护林员职责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以及配合林草部门做好相关案件查办、产值统计等工作。

(四)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

生态护林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用人单位应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与生态护林员管理单位、业务指导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对生态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涵盖个人信息、出勤记录及管护记录等内容在内的生态护林员工作档案。

(五)关于生态护林员考核

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具体开展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负总责。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基础性管护劳务费(月管护劳务费的90%)和绩效性管护劳务费(月管护劳务费的10%)兑付的依据。

(六)关于生态护林员奖惩措施

1.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月考核优秀、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支付当月基础性管护劳务费;基本合格生态护林员支付当月基础性管护劳务费的90%,另10%部分作为惩罚扣发计入年度优秀奖励金;不合格生态护林员兑付当月基础性管护劳务费的80%,另20%部分作为惩罚扣发计入年度优秀奖励金;

2.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全额发放绩效性管护劳务费,结合全员年度考核结果,分配奖励金;年度综合考核为合格,全额发放绩效性管护劳务费;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发放50%绩效性管护劳务费,另50%部分作为惩罚扣发计入年度优秀奖励金;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性管护劳务费计入年度优秀奖励金。

3.优秀奖励金:由月考核、年度考核惩罚扣发奖励金和个人年度绩效性管护劳务费中提取5%计入优秀奖励金两部分组成。

(七)关于管护责任主体与生态护林员的关系

管护责任主体与生态护林员是劳务聘用的关系,护林员聘用以对外公开选聘的方式。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根据《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8日为期10天,在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4年3月9日止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二)市林草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在受理《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草案后,委托广东邦南(瑞丽)律师事务所对该文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广东邦南(瑞丽)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2月21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审查意见我单位予以采纳并进行了更改。公开公示结束市林草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出具了《对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4年4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5月1日。该文件是在2018年印发《瑞丽市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制定为《瑞丽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长期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