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2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省、州驻瑞各有关单位:
《瑞丽市美丽乡村整县建成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美丽乡村整县建成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云环通〔2025〕44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美丽乡村整县建成工作,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生态环境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保护乡村自然生态、赓续乡土历史文脉为重点,力争省级美丽乡村整县建成示范县各项任务指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乡村环境美
1.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成省级下达的卫生公厕改造建设任务,深入开展农村改厕技术服务和农村公厕管护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公厕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农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结合区域河流、村庄分布情况建立重点村庄名单,强化水量水质调查,兼顾人口“潮汐”现象,靠近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村庄坚持纳管优先,降低后期运行维护成本。综合分析行政村治理率、自然村治理率等数据情况,对未达到治理规范要求村庄开展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的提质增效和问题设施整改,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消除设施非正常运行现象。(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村(社区)完善村庄保洁员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并纳入村规民约有效执行。做到生活垃圾有人清运,公共区域有人清扫。继续完善“瑞丽市乡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一体化工程”,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自然村基本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配合)
4.预防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以农村居住集聚区、非正规或简易垃圾填埋场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开展农村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摸底排查,以控源截污为根本,防止出现黑臭水体。鼓励将乡村河湖库治理管护与村庄生活环境改善相结合,建立健全乡村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畅通举报通道,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推进绿美河湖建设,着力打造生态安全、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流水库景观。2027年底前,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5.持续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落实《瑞丽市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持续推进“三清一改”,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加强村庄公共空间管护,开展农村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卫生死角、残垣断壁、危废建筑整治,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小庭院、小广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乡村产业美
6.全力推进农用地土壤保护。分阶段推进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到2027年,基本完成调查或污染溯源,到2030年基本完成污染源整治。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通过源头控制,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落实禁养区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加强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动物疫病防疫设施建设;定期开展非标农膜监管工作,严防非标农膜流入市场、流向农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有效管控,完善秸秆焚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巩固提升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引导农民发展庭院经济,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培育发展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推动农产品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占比,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9.推进农村区域清洁能源替代。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在农业种植、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护自然特色风光,推动乡村生态美
10.加快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建设。在农村“四旁、四地”(村旁、水旁、路旁、宅旁,村庄边角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拆违地)和乡镇(街道、农场)主次干道、活动广场等公共空间植绿种绿,持续推动绿美村庄建设和申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配合)
11.开展乡村自然生态保护。加强用地监管,指导乡镇(街道、农场)严格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确保建设用地合法合规使用。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守牢耕地红线,严厉打击违法占地、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严格保护山体田园、基本草原、河湖、原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及栖息地,加强公益林和天然牧草地管理,积极实施天然林、农作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修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建立长效保洁管护机制,确保实现水域岸线干净整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职责分工负责)
(四)赓续乡土历史文脉,推动乡村人文美
12.开展乡村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开发。开展民族生态文化多样性系统性保护、活态化传承、创新性发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合理利用。围绕“一江、一河、一镇、两湖、两山、两城”(即瑞丽江、团结大河、畹町特色小镇、南卯湖、弄莫湖、勐秀山、广贺罕傣王宫遗址、瑞丽市、木姐市)旅游发展新格局,聚焦咖啡、柠檬、柚子等农产品,大等喊、户瓦山寨、回环等美丽村寨主动谋划包装一批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13.发展壮大乡村旅游产业。深化农文旅+生态融合发展,挖掘“生态+”系列产品,打造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遗产旅游和生物多样性体验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出勐秀乡“有一个美丽的地方”户外徒步运动精品线路,以红光、芒岗现有乡村旅游业态为基础,规划建设雷寨艺术公社、帮达山观景台等项目,积极探索“民宿+”与文化、亲子、康养、体育、农业等产品融合,打造瑞丽特色民宿IP。(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美丽乡村整县建成基本指标表
2.美丽乡村整县建成特色指标表
附件1
美丽乡村整县建成基本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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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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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乡村环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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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 |
2027年、2035年治理(管控)率分别达70%、85% |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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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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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生活垃圾 |
有效治理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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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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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黑臭水体 |
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 |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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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容村貌 |
村庄干净整洁、无私搭乱建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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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乡村产业美 |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 |
基本稳定或提高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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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膜使用处置 |
基本消除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农膜现象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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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膜处置率达到8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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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包装废弃物 |
回收率达到80%以上(2027年),90%以上(2035年)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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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畜禽养殖污染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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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的重复信访举报一年不超过3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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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秸秆利用和管控 |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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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消除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情况 |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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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护自然特色风光,推动乡村生态美 |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及乡村河湖长效管护 |
基本建成,河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落实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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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土保持率达到省级分解到县级的水土保持率目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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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赓续乡土历史文脉,推动乡村人文美 |
乡风建设 |
没有重大负面舆情 |
市委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
附件2
美丽乡村整县建成特色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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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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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赓续乡土历史文脉,推动乡村人文美 |
村庄风貌 |
村庄绿化率达到48%以上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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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基本实现挂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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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表性的“一村一景”村庄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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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的保护成效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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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风建设 |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成果 |
市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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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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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否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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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业兴旺 |
县级是否发展特色现代农业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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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色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遗产旅游和生物多样性体验等特色旅游产品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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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 |
市农业农村局 |
注:特色指标反映地方特色亮点工作的选择性指标,仅作为成效体现。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