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瑞丽口岸(弄岛通道及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口岸(弄岛通道及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瑞丽口岸(弄岛通道及雷允通道)瑞丽口岸弄岛通道、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运输工具(中国籍)进出境管理,防范化解不法分子利用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署令〔2018〕240号,修改署令〔201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2017〕233号)相关要求,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建立瑞丽口岸(弄岛通道及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工作机制。
召 集 人:甘朝良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尹以鹏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贸易促进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马 超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尹宏鑫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贸易促进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汤 沛 瑞丽海关党委委员、驻弄岛办事处主任
魏 锴 市公安局政委
杨 丽 市外事办主任
吴道华 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副大队长
管汝伟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下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召集工作会议、落实工作决策、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以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尹宏鑫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审批等工作,切实做好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各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工作机制自行撤销。
二、车辆范围
非经营性运输工具包括因商务、公务和就医就学等从弄岛通道、雷允通道临时进出境的中国籍非经营性车辆。
三、进出境手续办理程序
结合弄岛通道、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车辆进出境监管实际,将非经营性运输车辆分为商务、公务、就医就学三种用途。
(一)商务车辆
1.由车辆所属企业向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查询车辆查封、抵押(质押)等涉案情况和车辆驾驶员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申请人持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批准函件或境外矿点开采许可证明)和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车辆必须登记在所属企业名下),经审核无误的,由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证明有效期为1年。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由车辆所属企业通过“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并同步向海关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海关部门给予审核备案。
2.完成海关部门备案手续后,经批准的车辆驾驶人每次进出境前持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进出境通行证原件到进出境通道办理边检、海关非经营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二)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免于在“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备案。
1.由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市人民政府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出境公务批准证(或通知),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并随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政府官方证明,即中国籍公务用途车辆由派出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证明,外事部门批准的证明及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公务车辆的进出境批准证明(书)有效期7天。
2.对缅援助车辆纳入公务车辆管理。由进出境援助单位提供援助情况证明材料(或通知、函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并随附因援助情况证明(通知、函件),即中国籍援助单位车辆由援助单位出具援助证明(通知、函件)、外事部门批准证明及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
装有对缅援助物资的车辆及货物,车辆按照货运车辆进行备案管理,物资按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
(三)就医就学车辆
就医就学车辆免于在“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备案。
1.由车辆所属个人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外事部门开具的就医就学证明向瑞丽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查询车辆查封、抵押(质押)以及车辆所有人犯罪记录等情况,并开具相关文字材料和车辆所有人犯罪前科证明材料。
2.车辆所属个人持车辆查封、抵押(质押)情况说明以及出境车辆所有人犯罪记录证明,外事部门出具的就医就学证明以及就医就学申请书向市商务局提交材料,经审核无误,由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有效期为1个月。
3.车辆驾驶人到海关部门提交《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进出境通行证原件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
四、不予办理车辆备案和进出境申报手续的情况
(一)除运送犯罪嫌疑人、遣返他国公民的情形外,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同乘人中有人有犯罪记录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至八十七条的、海关、边检部门通报有违规出入境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出入境备案手续。
(二)车辆被查封、抵押或者有肇事情况未处理的,不予办理车辆出入境备案手续。
(三)申请人员与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出入境备案手续。
(四)驾驶人与《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车主(驾驶员)”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进出境手续。
五、相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