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弄岛通道、雷允通道非经营性运输工具(中国籍)进出境管理,防范化解不法分子利用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年第240号令修改署令〔201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24年海关总署第273号令修改署令〔2017〕2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弄岛通道、雷允通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明确、规范中国籍非经营性运输工具(商务、公务、就医就学)经弄岛通道、雷允通道进出境手续办理程序,切实做好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各项工作。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第一部分明确了商务、公务、就医就学的中国籍车辆经弄岛通道、雷允通道进出境手续办理所需材料、程序。
(一)明确了商务车辆的办理手续。
1.由车辆所属企业先向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局查询出具车辆查封、抵押(质押)车辆查封、抵押(质押)情况说明以及出境车辆驾驶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完成公安局手续后,申请人持公安局开具的申请人持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批准函件或境外矿点开采许可证明)和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出具的车辆查封、抵押(质押)情况说明以及车辆驾驶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向瑞丽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车辆必须所属企业名下);审核无误的,由瑞丽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
3.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由车辆所属企业通过“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并同步向现场海关提交纸质材料,现场海关审核备案。
(二)明确了公务车辆的办理手续。
1.由单位向商务局提交市政府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出境公务批准证(或通知),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办完上述手续后随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政府官方证明,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公务车辆的进出境批准证明(书)有效期7天。
2.对缅援助车辆纳入公务车辆管理。由进出境援助单位提供援助情况证明材料(或通知、函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并随附因援助情况证明(通知、函件),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
装有对缅援助物资的车辆及货物,车辆按照货运车辆进行备案管理,物资按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
(三)明确了就医就学车辆的办理手续。
1.车辆所属个人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外事部门开具的就医就学证明先行向瑞丽市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局(或属地派出所)查询车辆查封、抵押(质押)以及车辆所有人犯罪记录等情况,并开具相关文字材料和车辆所有人犯罪前科证明材料。
2.车辆所属个人持公安局开具的证明材料、外事部门出具的就医就学证明以及就医就学申请书向市商务局提交材料,由市商务局出具《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
3.车辆驾驶人到海关现场提交《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进出境通行证原件办理海关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部分明确了不予办理车辆备案和进出境申报手续的情况。
(一)不予办理车辆出入境备案手续情况。
1.除运送犯罪嫌疑人、遣返他国公民的情形外,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同乘人中有人有犯罪记录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至八十七条的、海关、边检部门通报有违规出入境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出入境备案手续。
2.车辆被查封、抵押或者有肇事情况未处理的。
3.申请人员与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不一致的。
(二)不予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情况。
驾驶人与《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批准证明(书)》“车主(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或新旧文件差异
海关总署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第240号令)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上述文件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管理、进出境监管、停留监管、物料、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云南省、德宏州未印发过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与海关总署文件差异主要表现在明确非经营性运输车辆的用途及办理程序。
五、专业术语诠释
非经营性运输工具:为本单位或自身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工具。其核心特征包括:非营利性,不通过运输服务获取经济收益,如企业自用车辆、私人通勤工具等;内部服务,仅满足内部需求,不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常见类型包括私家车、企业通勤车。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