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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方案》起草说明

浏览量:1089   作者:  日期:2026/1/7

一、起草背景

为根本性保障畹町农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与有效保护,经瑞丽市人民政府审慎研究,决定启动撤销“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程序。撤销工作基于以下客观事实与迫切需求:

(一)原水源地供水功能已基本丧失,且存在安全风险

拟撤销的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地为乡镇级地下水型水源地,原设计供水规模为150m3/d,年供水量5.475万吨,承担约1266人的供水任务。因杭瑞高速(G56)公路建设导致该地下水水源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不可逆改变,原地下水出露点已干涸,现状出流点水量锐减,无法满足稳定供水需求;同时,该点紧邻高速公路,存在边沟水汇流进入风险,且水源为直供水,未配套净水消毒设施,饮用水安全无法保障。该水源已实质性丧失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功能和条件。

(二)已有替代水源可安全可靠进行供水

瑞丽市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中的畹町农场社区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已完成畹町农场社区入户自来水管网铺设,通过畹町水厂和生物产业园区水厂联合进行供水,覆盖原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全部供水对象。畹町水厂和生物产业园区水厂通过城镇供水管网联合调度保障供水,其近期水源红石河水库和畹町河,远期增加龙江水利枢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作为补充,供水水源稳定可靠,其水质、水量均有充分保障,可有效保障拟撤销水源地原供水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三)依法依规调整水源保护区是规范管理的需要

及时撤销已失效的保护区,并同步依法划定新保护区,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优化保护资源、避免管理空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刚性约束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报批程序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0﹞4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含调整或撤销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2月)要求,完成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德政办发2024﹝18﹞号),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5月修订)。

(二)政策文件

1)《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报批程序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0﹞4号);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2月);

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德政办发﹝2024﹞18号)。

三、起草过程与公众参与

基于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和场部片区供水现状,由瑞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工作,组织起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方案》并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过程公开透明。于2025年12月底开展公众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10份,回收209份;并于2026年1月7日至2月6日在瑞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主要内容

《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方案》详细阐明了拟撤销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替代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明确了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关于农场片区供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与风险防控责任,以及针对撤销工作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