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水平,健全长效运维机制,加强建管衔接,按照我市依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起草了《瑞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邮件反馈请注明“《瑞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9日至6月23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通过瑞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电子邮箱:sthjrlfj@sina.com
附件:瑞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瑞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瑞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管理单位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 民宿及农村餐饮业应提前建好化粪池和隔油装置,产生的污水经过上述处理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畜禽养殖粪污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由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监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农场为主体组织实施,村委会(社区)具体落实,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以下简称“第三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进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性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厕所革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负责协同推进厕所革命与污水共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集镇区范围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及生活污水纳入乡镇污水管网厂(站)进行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对运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农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设施清单,定期摸底排查动态更新;明确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考核第三方的技术服务成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村委会(社区):根据乡镇(街道、农场)安排定期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管护;宣传及督促新改建房屋、民宿及农村餐饮业户主落实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等措施;探索自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适时将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在《村规民约》内补充完善。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已委托第三方的,第三方作为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委托第三方的,乡镇、街道、农场即为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处理设施环境污染风险、安全生产和信访问题的排查和处理;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相要求开展出水水质监测(日常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安全稳定;负责将安全规程、污水处理设施概况、运维机构人员等相关信息上墙明示,在设施旁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模式
第八条 规划引领,有效衔接。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排涝、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厕、农房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文旅开发、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统筹和有效衔接。
第九条 经济实用,找准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分散治理与集中处理、单村集中与连片集中“四个结合”,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条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实际选择单户或联户建设、集中式处理、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治理模式。位于环境敏感区和重要水域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受纳水体水质分级分类达标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村民无怨言)。
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充分借助地理自然条件等,在按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出水达标、验收通过后按程序进行资产登记,纳入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非乡镇、街道、农场作为主体建设设施的,验收及移交前继续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户内化粪池、隔油池等日常清理以及接户管维修等,由户主自行维护;民宿及农村餐饮业等经营业主、单户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户主负责运行维护(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户主仍然为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工作由村委会(社区)监督,发现产生污染影响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对拒不执行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进行处罚。户外公共部分,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工艺类型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土壤净化槽以及分户式强化设施等处理设施,由乡镇、街道、农场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进行运维。
(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污水收集设施:巡检主管网、检查井、接户井、接户管网等,组织清理污泥和垃圾,防止堵塞,保证管网畅通;
2.污水处理设施(含资源化利用设施):巡检格栅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化粪池、一体化及附属设施等,组织清除设施附近杂草、垃圾,及时清理设施内污泥,保障设施正常进出水,对污泥无害化处理;
3.巡检期间或接到报告发现设施问题,应及时组织修缮,避免污水横流,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4.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维资料档案管理;
5.加强运维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运维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设施运维质量。
(二)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2.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3.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4.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5.污水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6.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四条 委托专业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管理的,委托方应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合同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较严重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及时向乡镇、街道、农场报告,由乡镇、街道、农场提前3日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书面报备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第三方应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存在问题隐患的要提出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因村庄人口锐减、污水量不足,已纳入城镇管网,或规划调整需重建等原因,相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退出情形的,乡镇、街道、农场提出停用、报废或拆除的退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第十八条 辖区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设施运维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巡查,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有效措施迅速整改。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中的农村人居资金,集中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统筹保障,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采取地方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负担、村民出工出力等多种方式统筹保障。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资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鼓励乡镇、街道、农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益、使用村集体资金保障等机制模式路径。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场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收支明细台账,并公示公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场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市对乡镇、街道、农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相关指标的打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