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2·13”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7381    作者: 日期:2023/12/8

202302131434分左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0213日受理,由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张贵,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身份证记载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镇级机关,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517,持档案号为532*****9728号的准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张贵驾驶云L929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7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联系电话:151****4868。经事故发生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为0mg/100ml。

2、郭良,男,汉族,1970年09月21日生,身份证记载住址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迭撒村民委员会拉丙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3************718,持档案号为533*****4180号的准驾“B1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郭良驾驶川V143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其亲属联系电话:183****4276。经事故发生后提取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论为0mg/100ml血。

(二)车辆情况

1、云L929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7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云L929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H4250CX2型,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宏强路72号的宾川县汽车运输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1月08日。云L37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锣响牌LXC9402CCY型,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宏强路72号的宾川县汽车运输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1月08日。

2、川V143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L5311CCQAX4型,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柯洛洞乡措普村的洛,经调查该车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芒市镇中东村民委员会下发电厂村民小组的杨朝向洛购买(在事故发生前,杨朝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木榔三组003附1号的王巍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并准备在近期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管理人为王巍),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07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7月31日,于事故认定之日,相关人员未提供该车的有效保险凭证。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瑞丽市HG6路银井路段,现场道路系瑞丽市建设环山工业园区所修建,属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养的城市道路。HG6路过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北至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方向(现场距二级公路929米),南至国道556线(一寨两国)方向(现场距国道556线796米),现场道路中心设置间隔设置有隔离花坛划分双侧车道,车道向东西方向依次为机动车道(4米)、机非混合道(5米)、水泥制硬路肩、人行道。在现场道路以南与国道556线交叉路口处西侧道路建有板房(疫情防控期间执勤人员使用)、现场以北与瑞丽市至弄岛二级公路西侧建有板房(疫情防控期间执勤人员使用),因有板房设置,道路中心隔离花坛西侧车道通行受限,日常车辆均由东侧车道双向通行。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路面为干燥沥青。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2023年02月13日下午,张贵驾驶云L929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7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瑞丽城区方向驶往弄岛方向,因对瑞丽道路不熟悉,张贵使用手机支架导航,在张贵驾车沿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由东(瑞丽方向)向西(弄岛方向)行驶过程中,因导航提示“掉头”,张贵就沿途寻找可掉头地点。当行驶至瑞丽西与弄岛二级公路与HG6路交叉路口处时,张贵驾车驶入HG6路,沿东侧车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驾车通过中心隔离花坛间隔(中心花坛间隔距离为25米)驶入西侧车道,在驶入西侧车道向北倒车调整位置后实施掉头,14时34分许,当其驾车由西侧车道通过中心隔离花坛间隔转出,欲驶往东侧车道并向北(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方向)行驶,此时,恰遇郭良驾驶川V143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调查,该车装载油桐籽35288千克,车辆核定载质17925千克)以约50 km/h的速度沿HG6号路东侧车道以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在两车相会时,川V143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云L37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侧相撞,造成郭良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接警及受理情况;2、现场记录图:证实现场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勘查情况;5、相关人员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有关信息复印及查询件:证实当事人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 6、当事人陈述:证实当事人行驶状态及事故情况;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0749号):证实张贵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0748号):证实郭良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系不合格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264号):证实郭良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0km/h;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010号):证实郭良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1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郭良所驾车辆当时装载情况。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郭良驾驶行驶系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道路通行受限路段未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系张贵驾驶车辆在通行受限路段掉头时,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掉头通行,其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良驾驶车辆未在规定时限进行检验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认定郭某良承担在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加大巡逻力度,打好时间差;

2、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妥否,请批示。